关于印发海南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5〕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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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海南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水利局、州财政局《海南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6日
海南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州水利局州财政局
(2015年5月)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4〕196号)精神及《中共海南州委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鼓励社会和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二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所有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切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三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类型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五是建管并重。建立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
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合州情、水情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及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涝池、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共用的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以及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作业道路等水土保持工程。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及设备(含机井)。
(六)淤地坝。包括库容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淤地坝。
(七)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或联户自建自用的机井、水池(窖)、水井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证书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各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二)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成立管护机构,配备管护人员,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细化管护指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工程产权所有者与运行管理者不一致的,运行管理者是管护主体。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或其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设立专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6号)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项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如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专业管护队伍、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农民用水协会或个人负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与工程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前要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农田水利工程、农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逐项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管护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资产管护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管护主体应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病险整治、日常维修养护、蓄水保水以及用水分配等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投资投劳、“一事一议”、水事纠纷协调处置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管护制度体系,落实管护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县政府是跨乡(镇)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1.建立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协管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2.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切实落实土地出让收益金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定。每年除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州、县财政每年要根据实际需求在预算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奖补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积极健康发展。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3.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小农水重点县和“五小水利工程”项目,对涝池、机井、水池(窖)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
4.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牧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维护。
5.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信贷投入机制。培育所有权融资主体,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抓好小型水利工程参与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要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在指导限价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水价标准。水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由工程产权所有者、管理者与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探索工程管理有效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农田水利工程、农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应成立专职机构管理,各县应按照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区域内水资源科学有效配置。
2.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万亩灌区干支渠以下、小型灌区工程、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干支管以下工程,各县要依法按照规模大小逐项分类指导当地乡(镇)或村委会,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户协会,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不低于90%,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覆盖面达10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涝池、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要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岁修,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培育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建设,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规范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以及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能力者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保证水质、河道生态流量的要求。
四、时间安排
全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2014年全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与省上安排同步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方案制定阶段。各县要开展动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登记造册,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库,制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实施细则及风险评估方案。
第二阶段(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分类实施、全面推进阶段。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建立规章制度,开始试运行。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为县级总结完善和自查自验阶段。各县自行组织对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验,对存在问题及不足,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并撰写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申请验收报告报州水利部门。
第四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为州级验收阶段。由州水利部门依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进行考核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验收完成后,提交州级工作总结报告提请省级抽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州级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水利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海南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县政府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报同级政府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二)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县应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深化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费,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督。各县要及时上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州及各县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州对各县以县为单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汛抗旱、生产生活用水、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与指导,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确需改变的,需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功能正常发挥、不能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改革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充分运用财政补助经费的激励作用,督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围绕工程管护实效、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重点环节,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四)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督。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州级水利等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各县相关人员赴先进地区观摩学习,以典型引路的方式,用先进经验来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各县水利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服务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各流域站、水管单位和村级水管员的专业优势,切实搞好业务指导,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规范水权交易流程。
(五)加强宣传,做好资料。各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纳入到各县中央一号文件宣讲的内容当中。州水利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集中宣讲等方式,层层开展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贯彻落实改革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做好统计及简报报送工作;做好资料收集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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