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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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7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州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州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的消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消火栓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全州范围内市政街道及公路两侧、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由州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州住建局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迁建、补建的消火栓必须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设表计量,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住建或城管局管理。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第六条在已建成的城区道路两旁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凡未设置消火栓的,必须按规定并结合实际,安装、建设消火栓。
第七条住建或城管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发现市政消火栓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检查和测试,发现消火栓有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住建或城管局,并督促其及时维修恢复,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在维修或停用前2小时内函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住建局或城管局、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建设、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工作制度。原则上每月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活动前进行专项检查,并登记造册,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圈占或拆除市政消火栓。若有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修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发现损坏者的由住建或城管局负责组织修复。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制止破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并及时向住建、城管或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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