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0〕35号
颁布日期:2010-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0〕3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州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项目概要

一、项目名称: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主管单位:海南州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单位:五县人民政府

五、工程实施期限:2010年5月——2010年10月

六、实施范围与建设规模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全州共和、贵德、贵南、同德、兴海五县的牧业乡、牧业村牧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贫困户。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度主要建设内容是:建设游牧民定居房4500幢,每户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4间。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概算

2010年度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总投资20910万元。

(二)资金筹措

1、中央预算内投资11250万元,占总投资的53.8%;

2、省级配套资金4670万元,占总投资的22.33%;

3、州县配套资金1590万元,占总投资的7.6%;

4、牧民自筹资金3400万元,占总投资的16.26%。

第二章建设原则及目标

第一节建设原则和要求

游牧民定居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五年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注重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州、县、乡镇都要有规划,州级规划延伸到县乡,县级规划延伸到乡村,通盘考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县认真编制《2010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作业设计》,切实做到实施方案周到严密,工程设计科学合理,技术措施切实可行。《方案》、《工程设计》审批以州为主,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2、坚持区别区域,区分对象的原则。依据我州牧区实际,将建房与产业转型结合起来,选址和定居模式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模式、不同标准,区别对待。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必须坚持整村推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定居工程建设要与牧区道路、饮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村容环境整治相结合,实现建新拆旧、新村新貌。

3、坚持科学设计,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据我州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运距和建设成本不同,建设条件、牧民自筹能力差异较大的实际,要不同区域、不同标准、区分对象、分类指导。建房对象要突出重点、兼顾两头,重点是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各地依“三户”的贫困程度倒排“名次”,确定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示,整村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在以“三户”为主基础上,要充分激发一般户和富裕户投资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掀起实施定居工程的新高潮。

4、坚持综合配套,体现特色的原则。结合各地独特的生态环境,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精心设计,房屋外观应与当地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相结合,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材料以县为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的办法统一购进,统一管理,降低建设成本。

5、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坚持整村推进,不得“插花式”安排。切实做到“四个优先”:要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要优先安排积极性高的一般户和富裕户;要优先安排在县城和重点城镇集中定居的牧户;要优先安排在水电路等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和村社实施。

6、坚持群众主体,多方筹资的原则。明确牧民群众是实施定居工程的受益主体,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牧民群众的建房积极性,鼓励牧民群众投资投劳。牧民建房要采取国家补一块、地方筹一块、群众拿一块、银行贷一块的办法,统筹住房建设资金。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六个同步”,注重做到与畜牧业增长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一是必须与扩大草场流转规模和规范草场流转制度同步;二是必须与推进牧民进城进镇定居,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扩大劳务输出和增收同步;三是必须与推进以多畜超载户为重点的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同步;四是必须与引导牧民发展三产,拓宽增收渠道同步;五是必须与种草养畜、舍饲半舍饲圈养育肥出售同步;六是必须与通水通电通路等改善牧民基础设施条件同步。

2、坚持统筹协调,注重做到与重大建设规划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海南州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规划》、《海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3、坚持整合资源,注重做到与重点工程项目相结合。加大各类项目的整合力度,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生态畜牧业建设、退牧还草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生态治理工程、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贫困农牧民危房改造、农网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相结合,形成合力,同步推进配套工程建设。实施的牧区畜用暖棚、草地围栏、人工种草、人畜饮水、村庄道路、太阳灶、太阳能光伏电源等生产生活设施一定要做到与牧民定居工程配套,推进牧区生产要素相对适当集中。

4、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做到统建和自建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既要充分尊重牧民群众的意愿,又要加强政府引导,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实际,以县为单位,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统建为主。统建项目要合理划分建房标段,择优选择承建单位,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精打细算,节约投资。自建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标准、结构安全、建筑选材、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特色、项目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节目标和任务

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逐步改变游牧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游牧民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的目标和任务是:安排给我州游牧民定居建设任务4500户。

第三章实施范围与建设规模

第一节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2010年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州5县20个乡镇140个村4500户。其中:共和县的切吉、塘格木、廿地、龙羊4个乡镇18个村1020户,贵德县的常牧、拉西瓦、尕让3个乡镇11个村510户,贵南县的森多、过马营2个乡19个村770户,同德县的尕巴松多、唐谷、秀麻、河北4个乡镇51个村1100户,兴海县的子科滩、河卡、唐乃亥、中铁、龙藏、温泉、曲什安7个乡镇41个村1100户。

二、实施对象

项目户对象以牧业乡牧业村的无房户、危房户和贫困户为重点,各地必须对“三户”实行末尾排队,倒排名次,以此类推,确定建房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示,整村推进。在项目实施村“三户”覆盖面达到100%的基础上,按照群众的积极性和自筹能力确定一般户和富裕户的建房对象。

1、无房户是指没有住房,居住在帐房、地窝子草坯房和畜棚中的牧户;

2、危房户是指现居住的房屋条件很差、面积小,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的牧户;

3、贫困户是指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并由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牧户。

第二节项目户及建设地点选择

一、项目户认定

按照“科学规划、整村推进”的原则,在纳入《规划》范围的游牧民中,确定选择项目建设户。

(一)、在项目户认定上要具备以下条件:

1、牧业乡、牧业村2008年底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牧户;

2、分户时间两年以上的(2006年12月31日前分户)牧户;

3、家庭人口二人以上的牧户(包括2人);

4、以村为单位,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

5、在项目村“三户”覆盖面达到100%的基础上,根据本县的计划任务情况及群众积极性和自筹能力,尽可能安排一般户和富裕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牧户不能列入项目户:

1、分户时间不到两年的牧户;

2、在三江源生态移民、禁牧搬迁、库区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中已安排解决牧民定居房屋的牧户。

二、建设地点选择

项目选址既要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地理地貌、自然环境、水源、交通、草场及草场经营权等多种因素,又要充分尊重牧民意愿、民族特点和生活习俗。选址要符合《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地点要满足地形平坦、土质干燥、背风向阳、无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等条件,而且场地周围有较好的饮用水源和一定的交通条件。

定居房屋在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选址以冬春草场为主,生产和生活区不分离,户与户之间要留足空间,房屋周边要有一定的生产活动场所。

第三节建设规模与布局

一、建设规模

2010年,我州游牧民定居工程任务为4500户,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4间的定居房屋1幢。

二、建设布局

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度布局全州5县20个乡140个村(详见下表)。

县名乡镇村数户数实施村名称与户数

县切吉7341加什科村113户、哇哈村84户、祁加村15户、乔夫旦村32户、莫合1户、东科24户、塔秀村72户。

塘格木3262浪娘村62户、中果村74户、治海村126户。

廿地5230廿地村38户、拉龙村21户、切扎村80户、羊让村45户、曲什纳村46户。

龙羊3187瓦里关村83户、龙才村85户、多龙沟村19户。

小计181020

县拉西瓦5186曲乃海村63户、多拉村25户、豆后浪村47户、仁果村36户、曲卜藏村15户。

尕让2210亦什扎94户、大滩116户。

常牧4114下岗查村57户、都秀村20户、干果羊村10户、吾隆村27户。

小计11510

县森多9520贡哇村55户、加尚村60户、青科羊村57户、本龙村55户、斗龙村50户、赛羊村45户、扎什村57户、元义村100户、加当村41户。

过马营10250直亥村37户、日安村15户、角色村32户、洛加村33户、麻什干村36户、沙加村27户、切扎村19户、查乃亥村46户、多拉村3户、达拉村2户。

小计19770

县尕巴

松多16495科加村58户、秀麻村55户、夏日仓村26户、欧沟村41户、知后迈村10户、逗后言村36户、完科村17户、赛加村35户、美日克村14户、科日干村4户、德什端村1户、瓜什则村19户、贡麻村10户、北扎村48户、申吾村57户、欧后扎村64户。

唐谷17243美日克村15户、加吾村12户、元庄村15户、力龙村10户、加拉村15户、东吾村21户、东格村22户、达隆村5户、阿血村13户、扎血村16户、尤龙村16户、哈夏村10户、赛堂村15户、青迈村13户、合土乎村17户、托斯村17户、那仁村11户。

秀麻8179达哇村21户、斗索村18户、老虎村36户、宁龙村13户、斗龙村11户、木合村21户、德格村32户、三巴村27户。

河北10183赛若村27户、赛唐村13户、黄河村26户、格什格村17户、下知迈村23户、赛欠村18户、赛羊村19户、金科村13户、上知迈村17户、赛德村10户。

小计511100

县子科滩5200切卜藏50村户、纳洞村40户、日干村50户、直亥买村30户、恰当村30户。

唐乃亥7200明星村30户、夏塘村32村户、野马台村32户、民族村30户、龙曲村40户、沙那寺院3户、沙那村33户。

河卡8340宁曲村33户、五一村23户、上游村157户、红旗村23户、幸福村80户、灯塔村13户、加拉村6户、叶龙寺5户。

中铁690然毛村4户、吉浪村32户、恰青村5户、隆务隆村25户、至后塘村16户、都宗村8户。

龙藏790麻日毛村4户、日旭村17户、桑什德村18户、纳洞村18户、木果村13户、塞日巴村7户、郎青村13户。

温泉7125长水村45户、赛什塘村40户、南木塘村10户、尕科村10户、多巴村10户、改什干村5户、温泉村5户。

曲什安155塔洞村55户。

小计411100

合计201404500

第四章建设方案

第一节定居房屋标准和方式

一、建设标准

牧民定居点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结构以砖木(混)结构和砖墙彩钢屋顶结构相结合。需要扩大面积的具体由牧民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需求和自筹能力确定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不同面积。60平方米的房屋内部一律设计为4间,以实用、舒适、美观为宜。要鼓励群众多自筹,允许提高建房标准和增加面积。

二、建设要求

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州、县建设和农牧部门审定的设计要求,户型应形式多样,突出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做到美观环保、便于施工、结构合理、突出特色、节省投资、质优实用。建筑选址应避开山体滑坡频发、山洪、泥石流出口、干枯河道、水土流失严重、地质地形复杂的地段,房屋方向尽量做到避风朝阳。

1、共和县环湖地区建房与旅游景点建设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突出环湖民族旅游特色,各县在县城、乡镇集中建房或公路沿线集中建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尽量采用砖墙彩钢夹芯板房顶的模式;其他分散建房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采用砖木(混)结构。

2、兴海县河卡、唐乃亥、子科滩,贵南县过马营、森多、塔秀,同德县尕巴松多、唐谷、河北等地区要引导牧民到县、乡镇所在地或公路沿线集中建房。

3、兴海、同德南部山区、贵德常牧及各县部分偏远山区,选址以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的冬春草场和农业点为主,做到相对集中、适度集中、尽量集中和相对分散相结合。

4、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无畜户、少畜户要尽量集中在水、电、路配套的县、乡(镇)所在地或公路沿线,做到尽量集中和适度集中建房。在确保这部分牧民与草场利益关系和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草场流转、牲畜折价入股、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积极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畜牧业,解决人草畜矛盾,把这部分人从草场上转移出来,优先在重点集镇或县城集中建房,集中安置。同时要积极发展后续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组织引导牧民群众大力发展虫草经济、劳务经济、商贸经济、旅游文化经济等,拓宽增收渠道,增加群众收入,推动生态畜牧业发展。

5、建房选址上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群众到县城或集镇建房;支持有条件的一般户和富裕户到县城购买商品房定居;就地建房的也要着眼长远发展,做到相对集中,形成小群落,便于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套。

三、建设方式

游牧民定居房屋建设以统建为主,采取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尊重牧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组织引导,集中建房以统建为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自建的在选址、设计、建设标准、结构安全、建筑选材、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特色、项目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制定的统一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允许牧民群众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单户、联户或村、社合作形式建房。

第二节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2010年5月份各县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以及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10月份全面完工。

第五章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概算依据

一、《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

二、《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草(2010)218号;

三、工程费用依据青海省建设厅颁布的2004版《青海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青海省《2010年第二期西宁地区建设工程部分材料指导价》进行估算。

第二节投资概算

一、补助标准

1、国家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

2、省级配套补助标准:同德、兴海县每户1.6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每户0.5万元;

3、州县配套标准:同德、兴海县每户0.2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每户0.5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

4、牧民自筹:同德、兴海县“三户”户均自筹不少于0.5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三户”户均自筹不少于1万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资金。

按照以上投资标准,同德、兴海县“三户”户均投资不少于4.8万元,共和、贵德、贵南三县“三户”户均投资不少于4.5万元。

州县配套比例为3∶7,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务必足额到位。州县配套资金各地可视游牧民贫困程度区别对待,尽量向贫困户倾斜。

二、工程总投资

海南州2010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总投资20910万元。最终投资以各县实际筹资为准。

工程管理费、监理费等按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草(2010)218号]文执行。

第三节资金来源

2010年度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总投资20910万元。

1、中央预算内投资11250万元(户均2.5万元);

2、省级配套资金4670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1.6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0.5万元);

3、州县配套资金1590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其中:州级配套477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0.06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0.15万元),县级配套1113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0.14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0.35万元);

4、牧民自筹资金3400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不少于0.5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不少于1万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

分地区资金筹措表

地区建设户数(户)中央投资

(万元)省级配套

(万元)州级配套

(万元)县级配套

(万元)牧民自筹

(万元)总投资

(万元)

共和1020255051015335710204590

贵德510127525576.5178.55102295

贵南7701925385115.5269.57703465

同德110027501760661545505280

兴海110027501760661545505280

合计45001125046704771113340020910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保障措施

游牧民定居工程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到领导、措施、投入、监管四到位,确保游牧民定居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一节项目管理

一、强化组织管理。在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提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省、州级验收,开展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解决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州、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各项工作。建立州县领导联系乡(镇)、部门负责人联系村委会、乡(镇)干部联系村民小组、村委会干部联系牧户的游牧民定居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游牧民定居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主体。本工程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工程负直接责任,对工程施工、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乡镇政府和牧委会组织参与管理牧户建设定居房屋。

三、做好工程设计。游牧民定居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方案制定、作业设计编制及审核审查工作。定居房屋建设工程作业设计,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农牧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工程监理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各地要把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计划任务文件、实施方案、签订的各种责任书、合同协议以及项目户登记卡、定居房结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监理文件、检查验收报告等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节保障措施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实施以县为主,县、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建房牧户的对象确定和组织宣传工作。各级政府之间、村委会与项目户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在具体责任分工上,县政府要做到:组织领导、公平公正、目标任务、资金安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责任“六到位”;乡镇政府要做到:对象确定、公平公正、地块落实、组织实施、任务进度、工程质量、草场流转、劳动力转移责任“八到位”。

2、严格程序,实名公示。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管理办法》[青政办(2009)118号]精神,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定居工程建设“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项目户的确定必须在各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牧、建设、审计、监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参与,并组织发动群众,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确定,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对确定的项目户必须建档立卡。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标识牌,标明户主姓名、编号、建设日期和建设单位。

3、认真研究,确定工程招标和监理单位。游牧民定居工程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各县要按照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简化手续,由州级审查,县级政府批复。县级政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公开招标,优先安排去年工程建设中业绩突出的施工单位和公司,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制度,严禁层层转包。施工企业在当地采集沙石料,县政府要统筹安排,严加管控,防止物价随意上涨,帮助解决施工单位的实际困难,引导和鼓励他们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多做贡献。

4、加强管理,确保质量。游牧户定居工程建设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各乡村要组织动员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乡镇干部和牧民全方位监督统建和自建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州县定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方案制定、作业设计编制及其审核审查工作,并对工程实施情况督查督办;城建部门负责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投资下达和项目程序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管理和财务指导工作;监察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实行层层验收制度,按照乡、县、州的次序进行自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层层实行领导责任签字制度,同时与牧户实行交付使用合格签字制度。

5、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青财建(2009)1216号],做到国家补助资金、省州县配套资金和牧民自筹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款。足额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按合同书及时兑现工程建设款项,绝不允许白条入帐,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定期向群众公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加强部门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层层负责、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参与,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工作局面。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各县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积极搭建信贷平台,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放宽贷款担保条件,给予牧民信贷优惠政策,确保自筹资金到位。在工程设计、审查、招标、环境评价、财务审计、用地审批、房屋产权等环节的有关手续办理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地勘、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也要以最低成本收取费用。根据青海省地税局《关于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24号],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各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政府转批的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说明、资金拨付等相关文件和施工单位名单,并督促施工单位向项目县地税局提交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安营业税书面申请,由地税机关办理缓征手续。

7、建立防范机制,加强廉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工程廉政保障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察审计监督防范、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程建设廉政机制。州、县政府“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任务分解、项目户确定、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主要环节严格把关,严密监控,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确保工程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干部队伍廉政安全。

附件:海南州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要求

附件

海南州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

建设标准与质量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定居房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需要扩大建筑面积的根据牧民自身经济情况和自筹能力确定60平方米以上不等户型。

2、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埋置深度参照2009年已建定居房标准地基基础深度,基坑素土必须夯实,夯实系数0.93以上。如发现基坑异常应按相关建设规范进行处理;室内外高差0.45米,设三步台阶,散水宽度1.2米,周围3米外设防洪排水槽。

3、结构形式:基础以现浇砼条形为主,部分地方可采用毛石基础并用。主体结构设置上下圈梁,一字型单户设6个构造柱,L型单户设8个构造柱。墙体以砖墙为主,采用彩钢夹芯板、木结构及现浇砼屋顶。其中:①、彩钢板厚度0.5毫米以上,夹芯聚苯板厚度100毫米以上,容重18公斤/立方米以上,屋顶钢架主梁为120C型钢厚度3毫米以上,檩条为100C型钢厚度2.5毫米以上;②、松木屋架主梁小头直径230毫米以上,松木檩条间距400毫米,小头直径130毫米以上,松木望板25毫米以上;③、现浇砼屋顶SBS防水油毡4毫米以上,填筑有效保温材料,严格按图施工。

4、建筑风格:建筑外墙面以红砖勾缝、青砖勾缝、防水涂料粉刷为主,结合藏式挂件,突出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

5、建筑材料:基础为实心粘土砖和M7.5水泥砂浆,基础以上为粘土多孔砖和M5.0混合砂浆。有条件的建房户可以加外墙保温材料或应用省建设厅推广新型节能保温材料。

6、装饰标准:室内顶棚选用纸面石膏板、岩棉板等轻型材料吊顶,四周及中央做藏式风格石膏线条和图案;面层涂料刷白;内墙面为水泥石灰砂浆打底纸筋灰罩面涂料刷白;外门为普通防盗门,内门为实木门,窗选用70系列铝合金窗或65系列铝塑复合窗(单层双玻),外侧设置铁艺藏式特色造型防盗护栏;地面为红砖铺装、混凝土现浇或地板铺装;室内装配节能灯具。

二、质量要求

1、项目建设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实施工程监理;优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淮和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按规定须由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的,应先检测或鉴定,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3、隐蔽工程隐蔽前,须及时通知监理、建设等管理单位代表进行验收。

4、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须由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组织分部验收。

5、须提交齐全、规范的工程施工技术和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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