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2〕185号
颁布日期:2012-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建管并重,依法行政,着力提高水利建设与管理水平,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河湖维持健康生态功能,为水利跨越式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要求

按照深化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促进水利体制机制实现新突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明确事权划分,创新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坚持省级管理重大项目与州(地、市)、县管理中小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省、州(地、市)、县三级水利建设与管理平台,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水利发展环境,将部分工程规模较小、适宜地方管理的小型水利项目和涉水事务,从立项、建设、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等各方面交由州(地、市)、县管理,形成事权清晰、责权一致、三级联动、合力推进的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新体制、新机制。

二、深化建管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三)规范水利基本建设程序

1.规范重点水利项目审查审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次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环评、水资源论证、占地移民、水土保持等相应专题报告;水源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等水利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小型水利项目可参照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小型水利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对农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水利项目要根据相应规划,以完整工程为单元直接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玉树、果洛、黄南三州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由州级水利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州发改部门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水利厅批复。其他州(地、市)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由州(地、市)水利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州(地、市)发展或水利部门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水利厅批复。

淤地坝工程按现行规定依次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淤地坝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备案。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权限,与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相对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严格小型水利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审批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对于不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要求的小型水利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严禁弄虚作假或将单个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拆分审批,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一年内停止安排该项目所在地区所有水利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实施,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原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5.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按照国家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水利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定期组织开展小型水利项目审查审批工作检查,对各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切实保证相关民生水利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

(四)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2.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3.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5.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项目,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6.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责任制要求,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技术、物资等准备。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

7.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8.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水利建设任务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9.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将暂停有关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

10.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实行水利工程专业化建设与管理。

(五)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省、州(市、地)分级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厅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订、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3.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并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试点。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落实项目法人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行业监管,形成行业监督管理与市场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

5.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禁止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强化评标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六)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必须进行招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

2.监理单位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严禁无证上岗和弄虚作假。

3.严格监理资质和监理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着力培育监理力量,建立健全监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七)加强合同管理

1.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应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2.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合同备案制和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要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行业稳定。

(八)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管

1.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省、州(地、市)、县三级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对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单项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项投资在50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加大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进一步健全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

3.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强化质量检测,积极推行工程重点部位的强制性第三方检测和质量“飞检”。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检查,坚决防止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九)严格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1.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开工审批,国家重点水利工程、流域控制性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其它水利工程根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利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工程完工后,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先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竣工验收率与行政领导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纳入年度验收计划的项目验收率低于80%的,相关部门将不再安排或核减下一年度投资。

(十)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1.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许可扩大经营范围。

2.省水利厅负责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执(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3.规范外地进青企业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我省注册独立子公司、将省内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开放水利建设市场。

(十一)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依托省、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信息公开工作。

2.省水利厅负责大型及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公开;州(地、市)水行政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县水行政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项目审批和实施流程为主线,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十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1.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纪检监察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项目稽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2.加大对省重点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等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和督查力度。对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安排、项目后评价等重点环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对被检查地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三、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十三)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主体

1.大中型水库工程必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1)型水库工程应建立专职机构或纳入乡镇(流域)水利(管)站管理;其它小型水库、涝池工程可由乡镇(流域)水利(管)站或农村集体组织管理。

2.大中型灌区工程按渠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干渠及以上工程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支渠由县级(流域)水利(管)站进行管理;支渠以下末级渠系工程由乡镇(流域)水利(管)站、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其它小型灌区工程由乡镇(流域)水利(管)站、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3.其它类型水利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4.黄南、玉树、果洛3州14个县以县为单位建立水利管理中心站,负责辖区内已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创新管理理念,推行“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强化骨干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加强日常监测、管护和值守,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2.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认真落实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制度,加强人畜饮水工程水源保护,积极开展百万方以上水库、万亩以上灌区管理单位及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考核达标工作,着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制定水利工程应急预案、安全度汛预案,完善突发事件报告、预警制度,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通信设施,加强预警预报、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财政、国土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水利工程用地经费,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合理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办理涉及水利设施的土地利用规划、农用地征转用、土地供应审批,以及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确保水利设施用地的合法性。

(十五)深化水管体制改革

1.进一步巩固国有水管单位改革成果,稳定“两项经费”来源渠道。承担纯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在严格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到位;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相关经费自行筹措,财政不予补贴。各地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统筹安排资金,不断加大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农业用水水价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供水经营者正常运行管理支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3.继续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稳步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妥善解决水管单位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4.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扩大改革覆盖面,各地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方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四、加强河湖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功能

(十六)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1.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那陵格勒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布哈河、隆务河的重要河段,以及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主要湖泊,由省水利厅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国家规定应由水利部或其流域机构管理的除外)。

2.省内其它河道,凡流经或以河为界的跨州(地、市)、县河道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州(地、市)、县境内河道由州(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流经城市市区以及国营农、林、牧场范围内的河段,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管理。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涉河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禁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工程建设。

(十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各地应逐级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采砂管理工作体制,推广“河长制”管理模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严格采砂许可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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