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海西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海西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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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海西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9〕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农牧局关于《海西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海西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方案
州农牧局
(2009年5月)
游牧民定居工程是国家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重点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藏区《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也是彻底改善牧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牧民生活水平,努力构建牧区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藏区牧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实施好这一民心工程,对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海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2009年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切实解决好游牧民群众住房问题,使游牧民定居工程真正成为牧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我州各县、市、行委经济水平、建设条件、牧民自筹能力等有较大差异,因建设地点和交通、运输距离不同,建设成本也相差较大,在地方配套资金安排上应区别对待。
(二)坚持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原则。定居房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期下,合理布局,尽可能集中建设,推进牧民向集镇转移,逐步改变传统的居住方式。政府要大力引导牧民在县、乡所在地或主干公路沿线集中建房聚居,生产生活设施可适当分离。通过生态畜牧业建设,依托组建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牧民定居相对集中。
(三)坚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的原则。今年是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第一年,在项目户选择上,优先安排施工条件相对较好、基础工作扎实、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牧业乡、村实施。
(四)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编制《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2009年—2013年)》和《年度工程作业设计》,明确建设目标、规模、布局,细化选址方案,做到科学论证,并报省农牧厅审批。安排定居任务原则上整村、整乡推进,也可“插花式”推进。
三、基本要求
(一)必须做到与重大规划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海西州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紧密结合,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在实行禁牧的生态保护区内建设。
(二)必须做到与重点工程相结合。实行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畜牧业建设、退牧还草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生态治理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相结合。从今年起,实施的牧区畜用暖棚、草地围栏、人工种草、人畜饮水、村庄道路、太阳灶、太阳能光伏电源等生产生活设施一定要做到与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套,推进牧区生产要素相对适当集中,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必须做到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游牧民定居工程涉及面广,既要充分尊重牧民的意愿,又要加强政府引导。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统建和自建方式,但必须达到“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要求。集中建设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理。
四、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的范围为全州的10939户牧户。其中格尔木849户、德令哈市1094户、乌兰县1151户、都兰县4145户、天峻县3419户、大柴旦行委206户、茫崖行委75户。
(二)项目户认定。在项目户认定上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的牧户。
2、分户时间两年以上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分户)牧户。为防止分户现象的发生,各地要健全监督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牧户不能列入项目户:
1、分户时间不到两年(2007年1月1日以后分户)的牧户。
2、民政供养对象。
3、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工程和三江源项目中已建设牧民定居房的牧户。
在工程实施中,先争取国家项目解决,剩余的所有牧户,在继续争取国家项目的同时,州县财政应加大投入力度,在2013年前全部完成定居工程。
五、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牧民定居房建筑面积每户不得低于60㎡,各地根据牧民自身经济状况可适度扩大建筑面积。
(二)定居房建筑结构。定居房建筑结构以砖木结构为主,在地处偏远、高寒草场、沼泽地可采用新型材料。根据牧民自筹能力也可以建设砖混结构住房。
(三)户型结构设计。建设部门在参照民族传统民居形式的基础上,提出至少三个户型,供群众选择。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牧民群众的生活习俗,自行设计,各具特色,不搞“一刀切”,但户型结构设计必须经县农牧、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同意。
六、资金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各级财政分级补助,牧民自筹的办法解决。国家补助资金每户补助2.5万元;省财政每户补助0.5万元(格尔木市唐古拉镇的65户每户配套1.6万元);州县财政补助0.5万元(乌兰县、都兰县、德令哈市由州县财政各承担50%,其余县、市、行委由县级财政承担);剩余部分根据面积大小由牧民自筹,对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牧户,由各县、市、行委用平台资金等办法解决。
游牧民定居工程是解决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住房的民心工程,不同于城市商住房。在实施中,各县市、行委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协调减免建筑安装营业税等,尽量降低建设成本。
七、2009年建设任务
2009年开工建设2550户,其中格尔木230户,德令哈市190户,乌兰县210户,都兰县774户,天峻县1100户,大柴旦行委46户。各县市、行委必须全面开工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州上成立了海西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游牧民定居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牧委会要组织带领牧户建设定居房。州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县、乡、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任务落实到人。
(三)严格程序,实行实名公示制。为了充分保证定居工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各县确定项目户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公安、农牧、统计、民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组织发动群众,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建设户,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对确定的项目户进行建档立卡。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标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号和建设日期。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定居工程建设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报省农牧厅审批。各县以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抓组织实施和工程进度,城乡建设部门抓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力争将游牧民定居工程建成样板工程、示范工程和一流工程。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户专帐,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补助资金和省内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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