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海北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海北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加强海北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加强海北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为深刻吸取2014年上海、哈尔滨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江西、广东、宁夏、河北、北京等地连续发生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系列讲话精神,国务院及省政府召开的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措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积极推动全州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继续深化“打非治违”、“六打六治”专项行动,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州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州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减少和控制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工程质量投诉,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州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积极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和《海北州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建(2014)247号〕文精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2、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投标中如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和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中标结果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新版标准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合同中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都要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改正。

(二)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4、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3号〕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5、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签署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6、落实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以五方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办理质量监督书时一并提交统一管理保存。

7、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对施工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8、加大主体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

(三)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9、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方面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

10、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严格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招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任意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1、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属于政府投资的,要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12、全面收集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收集整理好可研、立项、环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特别要确保把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勘察报告、设计变更、地基处理、建材检测、施工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地收集起来,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13、认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属于住宅工程的,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不得简化程序,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四)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

14、依法实施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无资质、超资质、挂靠分包工程的,或者分包单位再违法分包的,分包无效,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要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依据《建筑法》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关键环节的管理

16、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巡查和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暗查与日常监督巡查、重要部位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继续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重点的全州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7、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内容,要及时按程序变更;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强化现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海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北建(2014)56号〕文各项规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地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青建工(2014)615号〕强化对建筑工地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19、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因监管失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

20、确保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开展业务,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21、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要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现场管理“三交底、三检三验”制度(三交底:质量交底、安全交底、技术交底;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三验:企业自验、监理检验、参建方分部验收),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建设工程中使用。依据《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设备的安全使用及维修保养,规范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一律清出施工现场。

22、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快推进制度机制建设

23、建立告知通报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拒不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将通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情况通报后,要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

24、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组织开展“鲁班奖”、“江河源杯”、“西海杯”、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创建评选活动,激励企业不断创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

25、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6、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27、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及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8、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和制度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劣质建材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行为,及时各方面予以制约,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

(七)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9、积极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要求。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准确认定和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各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八)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30、发挥媒体监督。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点任务,不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县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人员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不但曝光项目名称,还要曝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1、强化组织领导。州、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首要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全面动员,确保实效,推动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认真落实质量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狠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围绕质量安全加强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工作部署、监督检查、整改落实上下功夫,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强化对施工项目现场监督检查,防止布置工作走形式、监督检查不深入、施工现场问题多等现象,以工作作风转变促进各项管理工作。

32、严肃事故查处。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设过程中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追究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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