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政办〔2009〕2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州政府的公文未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有的请示性公文文尾没有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公文落款时间与报送时间相隔较长;二是报请州政府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或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抄送、分送,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请示中涉及多个请示事项;五是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州属企业等越级向州政府报送公文,有的地区、部门以办公室名义向州政府办公室报文,或将应报送州政府审批的事项或情况报告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六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规范报文行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和签发。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在文尾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示、报告类公文的落款日期与报送时间应大致吻合,两者之间一般不超过3日,相距时间过长应以实际报送时间重新打印报送。

二、各地区、各部门报请州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无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州政府时说明有关情况。报请州政府成立或调整有关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的请示,主办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拟组成人员名单报州政府审批。

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电管理的机要收发室统一收文,并按照州政府分管领导分工呈报或注批办公室有关处室办理。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特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报送州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分送州政府领导个人或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确需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使用文种要准确,是请示的事项用请示文种,是报告的事项用报告文种。请示事项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各地区、各部门主送州政府的公文份数,请示性公文报送30份;报告性公文报送30份。抄送州政府的公文报送1份。报送的公文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份数相同并与主件装订在一起。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大型建设项目等公文,如附件较厚,制作复杂的,报送份数为5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不得向州政府越级报文。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主送州政府,不能主送州政府办公室,也不能以办公室的名义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部门管理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州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确需向州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州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州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州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州政府报送公文。

七、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州政府的事项,要给州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州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政府14各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7各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注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十、对州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州政府报告情况,并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

州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地区、部门征求意见的函件,有关地区、部门要按时限要求,认真研究,及时报送,未注明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4各工作日内完成。

对州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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