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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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禁止在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黄政〔2013〕48号
为进一步提高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能力,加强黄河沿岸水土流失防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青海省拟实施黄河干流防洪工程。该工程治理范围为果洛州玛多县扎陵湖出口至青海、甘肃省界处(民和断面)的黄河干流和支流重点河段,干流河长1743公里,治理河长为1423公里(含甘肃、青海界河150公里)。我州境内黄河干流重点河段河南县段干流河长161公里,其中,干流防护长度13.4公里,防洪工程主要布置在柯生、多松乡境内;尖扎段河长96公里,其中,干流防护长度22.71公里,支流防护长度2.89公里,防洪工程主要布置在坎布拉镇、康杨镇、措周乡、马克唐镇、昂拉乡。
为全面做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确保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规定,严禁在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内(按河岸两边各50m范围控制)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的下列事宜停止审批或登记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装修);
2、迁入户口、分户;
3、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4、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进行移民安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1、改变现有房屋和土地利用现状;
2、出让、转让、抵押房屋和林地或土地;
3、挖鱼池、建设施、植树、种草、开荒、埋坟。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工程沿线各社区、居民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征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七、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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