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2009年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09〕48号
颁布日期:2009-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2009年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9〕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农牧局《关于2009年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2009年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

州农牧局

(二○○九年六月)

为组织实施好我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结合我州实际,现就2009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必要性

游牧民定居工程不仅是国家扩大内需、保增长的一项重点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藏区《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也是彻底改善游牧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牧民生活水平,努力构建牧区和谐社会的一项德政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藏区游牧民群众的深切关怀。目前全州牧民无定居房屋或居住危房的有17928户,州委十届七次全委会和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游牧民定居工程作为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具体项目。因此,实施好这项惠及牧区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对于改善游牧民定居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黄南,在解决民生问题上闯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功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让广大牧民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根据我州实际,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我州各地经济水平、建设条件、牧民自筹能力等不平衡,南部牧区交通不方便、运输距离长、建设成本高,按照全省的安排部署,地方配套资金要区别对待。根据牧民群众的现实条件和今后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建房规模和标准,适当增加牧民群众的自筹资金,提高建房等级。

2、坚持合理布局,集中定居的原则。定居房屋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定居,根据我州牧区实际,选址和定居模式应区别对待:一是县城定居型:富裕户具备较好的转产条件,适度向县城集中定居,利于后续产业培育,增收致富。定居房建设应突出区域、民族、时代特色。二是乡(镇)定居型: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实施游牧民相对集中定居在乡政府和交通方便地区,分离生产区和生活区,结合小城镇建设推进牧民定居点建设,有利于规模化生产,转变牧民的生活方式,有利于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可使牧区富余劳动力从传统的牧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发展多种经营,改善生态环境。定居房建设应体现民族和牧区特色,实现新村新貌。三是村社定居型: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前景及培育市场潜力,也有利于发展规模畜牧业,可以就地集中定居。

3、坚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的原则。今年是我省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第一年,也是我州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第一年,各县一定要统筹安排,实施方案要周到严密,工程作业设计要科学合理,技术措施要切实可行。项目户的选择应坚持先易后难,优先选择施工条件相对较好、基础工作扎实、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村实施。

4、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科学论证,以县为单位,抓紧编制《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工程作业设计》,明确建设目标、规模、布局,细化选址方案。

(二)基本要求

1、必须做到与重大规划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村级总体规划》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2、必须做到与重点工程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畜牧业建设、退牧还草工程、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及其它建设项目相结合,同步推进。从今年起,实施的牧区畜用暖棚、草原围栏、人工种草、人畜饮水、村庄道路、太阳灶、太阳能光伏电源、沼气等一系列工程要做到与牧民定居工程相配套,推进牧区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

3、必须做到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游牧民定居工程涉及面广,应在尊重牧民群众建房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组织引导。统建住房,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结合各类技能培训,组建农牧民建筑队,让农牧民参与本村、本乡、本县的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和对象

2009年实施范围包括同仁县多哇乡,尖扎县尖扎滩乡,泽库县泽曲镇、麦秀镇、多禾茂乡、西卜沙乡、和日乡、王家乡、宁秀乡、恰科日乡8个乡镇,河南县赛尔龙乡、多松乡、柯生乡3个乡。2009年的建设对象是上述4县13个乡镇的3920户无房户和危房户。

(二)无房户和危房户的界定

1、无房户是指居住在帐房、地窝子、草坯房和畜棚中的牧户。

2、危房户是指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平房的牧户。

(三)项目户认定

按照“先易后难、整村推进”的原则,在纳入实施范围的游牧民中,优先安排具有一定自筹能力的牧户。在项目牧户认定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纯牧业乡、牧业村2008年12月31日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牧户。

2、分户时间两年以上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分户)牧户。

3、家庭人口二人以上(含2人)的牧户。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牧户不能列入项目户:

①分户时间不足两年的牧户;

②退牧还草、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中已经解决定居房屋的牧户。

鉴于牧区存在部分无户口的牧户和尚未办理身份证的牧民,确实属于无房和危房的牧户,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户的具体认定办法。

四、建设任务

2009年建设3920户游牧民定居工程6月份开工建设,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五、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牧民定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具体由牧民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确定。定居房屋要因地制宜,突出民族特色,结构形式采用砖木(混)结构和彩钢夹芯板等新型墙材,开展阳光暖房的试点,加大新材料、新技术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的应用力度。州建设局负责为各地提供游牧民定居户型结构设计图纸,供基层和牧民建设时参考。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牧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可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户型结构必须经州、县农牧、建设部门审定同意。

(二)筹资标准

1、国家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

2、省级配套补助标准:泽库、河南两县户均补助1.6万元;同仁、尖扎两县户均补助0.5万元。

3、州、县配套标准:泽库、河南两县户均配套0.2万元;同仁、尖扎两县户均配套0.5万元(州、县配套比例待定);

4、牧民自筹:泽库、河南两县户均0.5万元;同仁、尖扎两县户均1万元。

(三)资金来源

1、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补助9800万元。

2、省级配套5255.6万元(含管理费、监理费)。

3、州、县级配套1061.2万元,其中同仁县386万元、尖扎县76万元、河南县201.6万元、泽库县397.6万元。

4、牧民自筹2422万元,其中同仁县772万元、尖扎县152万元、河南县504万元、泽库县994万元。

合计:18538.8万元。

六、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州农牧局牵头成立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小组。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游牧民定居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牧委会要组织带领牧户建设定居房。州政府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今年建设的3920户必须在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各县抓紧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书,确定和选择项目户,与牧户签订定居建设工程合同,逐级负责。一是各县县级干部要实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包干责任制,把任务细化到每个县级干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包点制度,统一规划设计游牧民定居工程图集,确定主推户型,供牧民参考、选择;三是与金融部门协调,为群众提供建房贷款。

(三)严格程序,实行实名公示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建设。各县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各县确定项目户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上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建设户,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对确定的项目户进行建档立卡,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标识牌,标明户主姓名、施工单位、编号和建设日期。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定居房屋工程建设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作业设计。工程建设需要统建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试点推广的彩钢暖房实行省级政府采购。工程监理以县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乡村要组织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能工巧匠,对自建、合作和联合建户进行巡回指导,保证牧民自建户的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实施县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建设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业务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农牧、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管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国家补助资金、省内配套资金和牧民自筹及时到位,确保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州财政局负责制定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负责投资下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农牧部门负责核定游牧民的范围、户数,审定游牧民建设户的资格,做好工程作业设计审查批复;建设部门负责户型结构设计、定居建设的指导与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各县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工作,通过政府建立信贷平台,进一步放宽贷款担保条件,给予牧民信贷优惠政策,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七)建立防范机制,加强廉政工作。游牧民定居工程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工程廉政保障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察审计监督防范、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程建设廉政机制。各县政府“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县、各相关部门在任务分解、项目户确定、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主要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严把规划设计、对象审核、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关,确保“三个不出问题”(工程资金不出问题、工程质量不出问题、工程安全不出问题)落到实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除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领导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