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等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等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租赁或使用前,应当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未进行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我市从事安装拆卸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颁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
附: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教育,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第六条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租赁或者使用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汇总备案表》(附件1);
(二)《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记备案表》(附件2);
(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
(五)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于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登记备案,按《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并颁发由本部门监制的《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式样见附件4)。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登记备案,且不得租赁、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管理和安全职责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后,方可对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条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产权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任何单位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和拆卸,原则上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使用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安全管理协议书。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审核表》(附件5)和《青海省建筑起重机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6),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审核表》和《青海省建筑起重机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安装工艺、操作规程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按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作业结束后建筑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7);
(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报审表》、《青海省建筑起重机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附件8);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安装、拆卸方案、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签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告知确认单》(附件9),并在《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由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式样统一监制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见附件10)。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注销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监督租赁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吊运物料或拆卸时,吊物和平衡臂不得超出施工区域。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第三十条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对作业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七章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鉴定结论。检验结果、鉴定结论须经检验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专用章。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还应告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组织进行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应责成产权单位将设备撤离施工工地,监理单位要旁站撤离过程并做记录,告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责令清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负责办理产权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四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计上报制度。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将《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11)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l、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汇总备案表(略)
2、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略)
3、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
规则(略)
4、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式样)(略)
5、青海省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报
审表(略)
6、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基本
情况表(略)
7、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略)
8、青海省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
核查表(略)
9、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告知
确认单(略)
1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略)
11、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
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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