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2009〕72号
颁布日期:2009-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利用扩大内需和产业结构调整,拓展就业渠道

(一)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增加就业岗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各区县发改、经委等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开工建设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就业服务,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创造就业机会。各区县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牧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乡镇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对重点人群的就业援助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着力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水平。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将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就业岗位,鼓励农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问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二)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9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稳定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镇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三)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以及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四、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积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创造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场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帮助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认定审批程序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

(二)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三)加强创业服务。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就业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创业,并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建立就业创业园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

(五)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回乡创业农民工,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一)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要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补贴到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持鉴定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证书复印件统一申请上报,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按标准足额补贴到位。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牧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领导组织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及时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四)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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