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监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监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201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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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监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玉政办﹝201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监考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监考工作的意见
(州教育局2015年6月)
为规范全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监考工作,确保考试监考工作科学、公平、公正,严肃考纪考风,提高考区和监考人员应对考试舞弊、考场作弊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修正)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考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一)监考工作的领导
全州监考工作要在玉树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玉树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意见,提出监考工作要求。
各考区的监考工作要在本市、县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二)监考工作的组织
监考工作由各县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安排,由各市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县招办在领导小组的安排下,认真组织好监考人员的考前考务相关的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监考人员
本意见所指的监考人员指在考场内担任实际监考工作任务的教师和巡视人员等。
(一)监考教师
1.监考教师条件
(1)监考人员为各县在职在岗教育系统人员。
(2)监考人员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品行端正。
(3)监考人员身体健康。
(4)监考人员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
(5)监考人员应当有一定的国家教育考试或其他由国家组织的考试的监考经验,经当地招办严格进行考前培训的。
2.监考人员的抽调
(1)监考人员通过临时抽调的形式解决。
(2)各考区每年考试前根据承担监考任务从本县教育系统中选拔符合条件的监考人员。
(3)各考区抽调监考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监考人员条件进行抽调,所抽调人员的数量按照每考场2人的标准进行,同时为防止所抽调人员因事因病不能监考而造成监考岗位的空缺,因此须抽调机动监考人员。机动监考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每个考点2人。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除发生监考人员信息泄漏、监考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变动。
(4)各考区应当对监考人员的数量、所属单位、姓名、个人电话等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同时要求监考教师所在学校和个人做好监考信息的保密工作。
如若考前发生监考人员信息泄漏等情况,应根据泄漏规模和数量及时进行补充调整。
(二)巡视人员
监考巡视人员由州巡视小组和各考区巡视员组成。在每年的考前确定。
1.巡视人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有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和巡视经验。
(2)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
2.巡视人员的选拔
(1)考区巡视人员由各考区在考前按照每个考点1-2名的要求从本市、县选拔。
(2)州级巡视组由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考试前确定。
(三)监考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各市、县要在当年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考前适当时期,对所有监考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考务培训。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形式为集中式。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考试的意义和重要性、监考纪律、国家有关教育考试中监考人员的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考务培训内容包括:监考的基本方法和流程、考场突发情况和舞弊、违规情况的处理、试卷的装订等。详见《玉树州2015年中考指南》。
三、监考技防措施
针对当前考试作弊手段逐步电子化、高科技化的趋势,各考区应加强技防措施,不断提高反舞弊技防水平。
(一)配备手机信号屏蔽器。手机信号屏蔽器的配置标准为每考场2台,每个楼道以30米距离为1台,考务室1台。手机信号屏蔽器由各考区自行购置。
(二)安装监控探头。各市县根据每年初中毕业生数量和规模做好统一的考试监控系统规划和建设工作,州上建立中考总监控中心。争取在2016年起,实现州县监控联网工作。
(三)各考区应加强与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协调,在考试期间在考点附近对非法无线电信号进行压制和管控。
四、监考工作
(一)考生入场
承担监考任务的考区或学校要协助考区所在地招办做好考前考生的入场组织工作。考生入场时间为:每科考前40分钟(第一科考前50分钟)。
(二)监考工作要求
1.开考前
每科考前一小时(第一科提前75分钟),监考教师在考务室(试卷分发室)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领取试卷袋,领取试卷的监考教师在《玉树藏族自治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考点试卷分发领取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监考教师至少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和相关仪器设备工作状况。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时,除携带试卷及监考有关的钢笔、中性笔、圆珠笔、胶水、针线、考生信息表等监考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携带的手机交考点办公室统一保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20分钟,应对进入考场的考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和本人进行认真的核对,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监考教师在考前须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违纪处理办法(也可由考点广播系统统一广播)。
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当在考生代表的监督下,当众拆分试卷袋、答题卡袋和题本袋。
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分发试卷、答题卡、答题纸。
2.开考后
开考铃声(或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卷。开考后,监考教师按照监考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违规或作弊等行为,根据相关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监考期间,监考教师必须拒绝除考点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外的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违规与舞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考试期间发生的违规和舞弊行为,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违纪或作弊认定与处理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
1.携带手机和其他具有存储、接收与发送功能的电子设备,或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等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前发现劝其至正确考场和座位,考试中仍未纠正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考试过程中以上厕所等为由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故意标记信息的;
8.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被代替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规舞弊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和认定扣留其携带的舞弊工具和资料等物证,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考生进行处理的,应将其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舞弊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期间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条件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5.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6.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7.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0.手机带入考场被巡视组发现或考生举报,造成考点舞弊、恶劣影响的。
(三)考点意外事故认定与处理
考试期间,各考区因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不履行工作协议,致使考点发生以下意外事件的,应当负全责。
1.提前与当地电力部门不做协调,致使停电造成屏蔽仪无法供电,考点发生集体作弊行为的;
2.不采取交通管制考生发生交通意外,致使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3.考前考试宣传工作不到位,个别别有用心的社会闲杂人员、考生家长无端制造谣言,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4.发生考生家长威胁考点工作人员,诬陷和打击报复监考人员的;
5.考试无组织、纪律散漫,致使发生人身伤害、交通等事故的;
6.学校有意组织教师场外答题,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四)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考点主任签字确认,并报告巡视组由考点给予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给予处理。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处理情况,汇总并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报请巡视组同意后,报送玉树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办公室进行备案处理。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未尽事宜,由玉树州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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