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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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科学推进”的原则,加快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变按供热面积收费为按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收费(以下简称两部制),切实降低建筑能耗。同时,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积极推广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和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改造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到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25万平方米。2011-2013年全市完成改造325万平方米,其中,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三项综合改造面积168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改造面积153万平方米,围护结构、供热计量改造面积4万平方米。到2015年,各县(市、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改造40%以上(其中乐陵市、宁津县、陵县和夏津县4个申报“节能暖房”重点县、市要全部改造完毕),有条件的争取在2013年前完成,2020年前全部完成改造。改造后的居住建筑达到国家、省现行节能标准,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明显增强,居住舒适度明显提高。
(二)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对全市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按两部制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两部制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所有县(市、区)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三)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建成我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统一协调,督导本辖区的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供热运行状况和既有建筑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确定改造区域、项目,抓紧编制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内容。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公共建筑能耗状况,确定重点用能公共建筑,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对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重点能耗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结合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编制公共建筑年度改造计划。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采取“中央财政奖励,本级财政补贴,权属或主管单位筹集,居民适当分担,社会资金投入”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制定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有经济实力的部门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投资节能改造。鼓励改造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改造。
(三)重点突出,全面推动。要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先近后远”的原则,坚持改造技术简单、居民和产权单位有积极性的优先;在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小区优先;建造年代短、距离城市中心近的建筑优先,并与城市综合整治相结合,对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统一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减少改造阻力,体现节能整体效果。按照“技术优、投资少、扰民小、效果好”的要求,根据产权结构、使用性质、供热方式、外部装饰等不同类型,逐一确定改造项目和改造计划。同时,要把节能改造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物修缮装修结合起来。凡是确定进行整治的住宅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重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同步进行节能改造。凡是申报修缮装修的公共建筑,安排其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改造。
四、工作内容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一是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对墙体、屋面、阳台、地下室顶板、楼梯间隔墙等部位实施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改造;对原密封性、隔热保温、降噪性能差的外窗进行“推拉变平开、单玻变中空、通体变断桥”的改造,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窗。二是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进行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实现“分室调温、分户可控、计热收费”。三是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变频等调控装置进行节能改造。四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统一改装、更换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住宅小区可安装使用太阳能光伏照明。各县(市、区)要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实施主体,保证如期完成。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要率先进行改造。要在现有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力争提前完成改造目标。
(二)供热计量改革。一是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各县(市、区)要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实现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管科学化。各供热企业要抓紧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供热计量产品必须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目录产品,选型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二是切实抓好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要把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内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各县(市、区)要抓紧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责任。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供热计量奖补资金分配具体办法,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执行。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要统筹安排建筑物(群)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进行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确定重点用能建筑,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监管。
五、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来源和改造模式
(一)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2011-2013年每平方米45元,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每平方米27元。二是省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先进县(市、区)项目奖励、与节能改造有关的经费支出。三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城市建设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将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新项目时,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减免同等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认真贯彻市政府〔2007〕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额的统筹,严格按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利用好沉淀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给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每平方米10元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以上基础上,另行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奖励和配套政策。四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改造。五是其他资金来源。部分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补贴建筑公共部位(如屋面)的节能改造。权属单位可以在法定公益金和职工福利资金中列支改造费用。居民住宅户内门窗更换改造费用,鼓励由居民家庭承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自筹。
(二)积极探索改造模式。积极探索改造模式和激励方式,调动产权和使用单位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试点工作。一是政府实施改造。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二是产权单位投资改造。鼓励单位对职工集中居住区统一组织节能改造,通过改造后降低能源消耗,节省能源费用实现投资回报。三是居民自发出资进行改造。通过实施热计量收费,降低热费支出,改善居住环境。四是组合改造模式。几种模式的不同组合,如产权单位、能源服务公司、居民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五是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扩大供热面积,实现投资回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筹运作,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全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审批、监管,确保资金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履行监管职责。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和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安装费用政策,在2011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供热企业是实施供热计量的主体,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要抓紧建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并负责组织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维修、养护和更换。
(三)工作时限。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调查摸底,选择改造项目,确定实施单位,并报市住建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备案;8月25日前制定改造方案,搞好改造设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改造工作,11月5日前报市督导组检查验收,达不到改造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统一申请省级验收。
(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制度,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审批程序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具体办理。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分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供热项目施工;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工程监管;在验收阶段,要组织专家对既有建筑供热专项进行验收,对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供热专项验收进行审查。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改造的建筑和实施方案要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尤其要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墙体保温材料进场复检和现场抽检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实行节能改造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公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产品供应商,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把材料关口。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凡用于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的材料,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和落后的技术(产品),杜绝假冒伪劣,保证改造效果。
(六)强化考核监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内容,已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由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管理、财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各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凡未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年度任务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国家及省级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称号。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依法处罚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的技术培训,抓好示范工程,搞好经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要求和重要意义,让各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这项工作在节能减排、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取得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附件:2011-2013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配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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