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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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法制性保障,是指导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县(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任务。一是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备案管理,配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工程指标和标准;三是要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好城市重点片区人防工程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把规划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项目;四是有条件的县(市)要引导规模大、发展快、军事地位重要的重点城镇制定好人防工程规划。
二、依法坚持“以建为主”原则
(一)严格建设标准。“以建为主”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确需易地建设的民用建设项目须经所在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报上一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严格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成立项目审批委员会,对各类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审批许可事项一律进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审批流程;审批过程中的文书、表格统一使用山东省人防办编制的制式文书。
(三)严格实行统一的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按照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和德价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即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含各县市);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600元(含各县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依法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人防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关于人防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和战术要求,落实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人防专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超出资质标准和生产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市场引导,重点培养企业信誉好、技术先进、产品质量过硬、服务周到的单位,淘汰技术落后、服务意识淡簿、产品质量差的单位;要不断完善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监管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各级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人防主管部门参与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的报建联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城市规划法》和《德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消防、房管、人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报建审批、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五、依法加强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
依法区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以及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该类工程称国有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专业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法定义务外投资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人防工程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平时利用国有人防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照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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