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发〔2013〕9号
颁布日期:2013-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加强教师补充工作

各县(市、区)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德政办字〔2012〕131号)文件,认真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增农村中小学机动编制。核增的农村中小学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补充工作的指导意见》(德政办字〔2010〕41号)文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教师自然减员人数的原则,缺一补一,建立健全教师补充长效机制”的要求,确保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顺利开展,农村中小学急需紧缺学科教师及时补充到位。

二、加强县域内教师交流,加快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教师交流办法,建立完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或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学年。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

三、加强考核评价和转学科培训,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探索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对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其参加脱岗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组织安排转岗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力度,对于急需紧缺学科的教师,可根据课程设置需要,有计划地从现有教师队伍中选拔一批素质较高、相对年轻并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教师进行转学科培训。转学科培训分级进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倾斜政策

按照鲁人社发〔2012〕5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支持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学年以上的经历。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在岗位设置上适当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可按省指导标准的上限设置。对兼职教学人员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的,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适当倾斜。高出部分,全部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内部考核评价业绩,发放给农村一线教师。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在评先树优工作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门用于表彰长期工作在农村教学一线、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7月底前分别报市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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