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干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字〔2010〕25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干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全市干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全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全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市政府确定,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调动发展花卉苗木产业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规模发展原则。重点奖励集中连片发展,形成一定规模的花卉苗木产业基地和乡镇。

(二)扶大扶强原则。重点打造一批千亩以上或投资千万元以上的花卉苗木产业基地。

(三)效益优先原则。重点奖励龙头企业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花卉苗木产业基地。

(四)先建后奖原则。对新建花卉苗木产业基地进行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

通过奖励引导,创新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花卉苗木产业。

二、奖励对象

对集中连片发展,规模大、效益好的花卉苗木生产基地和积极组织、引导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并给予各项配套服务,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乡镇。

三、奖励标准

(一)花卉基地建设。对集中连片发展花卉面积达300-600亩(含600亩)、600-1000亩、1000亩以上的花卉生产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发展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乡镇,给予10-30万元奖励。

(二)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集中连片发展苗木面积达500-1000亩(含1000亩)、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绿化苗木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发展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乡镇,给予10-20万元奖励。

四、考核验收

根据各县(市、区)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现有基础和发展状况,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优势产业,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扶持项目,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每年6月下旬和11月下旬,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示范小区建设总体要求和建设标准,结合各县(市、区)财政投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成绩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市干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全市道路景观绿化改造,提升德州形象,市政府确定,今年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全市骨干道路绿化改造进行以奖代补。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以京沪高速公路德州段、104国道、314省道、254省道4条主干道路为主的辖区内国道、省道的绿化。

二、奖励的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交通干线景观绿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09〕83号)和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德州市2009年秋冬及2010年林业建设的意见》(德绿委字〔2009〕4号)为依据。京沪高速公路德州段要求对两侧树木全部更新,有关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施工,要精选苗木,高标准栽植,高质量管理,努力打造展示德州形象的样板路。具体要求,沿线护网以外种植2行常绿树或花灌木、2行垂柳、2行园林绿化树种,再向外全部种植速生杨树。共需栽植花灌木30万株、乔木30万株。

104国道两侧路肩树木间增加三角配置的1株桧柏和2株花灌木;外侧林带有公路沟的坡上种植1-2行垂柳,沟沿向外种植2-4行园林乔木树种;凡104国道经过的村镇驻地,路段两侧栽植2行2米高桧柏墙。共需栽植路肩花灌木6万株、林带内花灌木24万株、园林乔木18万株。

314省道、德商路两侧路肩树木间加种三角配置的1株常绿灌木和2株花灌木;路肩以外有公路沟的坡上种植1-2行垂柳,沟沿向外种植3-4行园林乔木树种;凡314省道、德商路经过的村镇驻地,路段两侧栽植2行2米高的桧柏墙。314省道绿化共需栽植路肩花灌木7万株、林带内花灌木15万株、园林乔木10万株。德商路绿化共需栽植路肩花灌木6万株、林带内花灌木14万株、园林乔木9万株。

其余干线道路景观绿化参照以上相同级别道路绿化标准执行。

三、考核奖励

市绿委会抽调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制定检查考核办法,根据干线道路绿化总工程量、标准质量、组织领导、景观效果等内容,于春、秋季分2次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情况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县(市、区)35万元、25万元、15万元。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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