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科技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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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科技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强化、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市科技局制定了《东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技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东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鉴定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
第三条凡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不包括市科技成果转化、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由市创新基金推荐在国家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在项目执行到期、专项合同主要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四条市科技局建立完善项目鉴定验收工作系统,适时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加强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项目鉴定验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计、专家评议、发证等。
第六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鉴定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下达科室。
第七条申请鉴定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专项合同;
3、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
4、项目投资、经费决算报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5、检索查新报告;
6、取得的知识产权和发表的专著、论文等;
7、科技创业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资金需求情况;
8、其它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执行标准、环保证明、设计工艺图表等。
第八条被鉴定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鉴定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80%以上;
2、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
4、研究过程及结果、知识产权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问题;
6、超过专项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且未经批准的。
第九条鉴定验收申请批复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专项合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审计合格的进入专家评议程序。审计不合格项目和鉴定验收申请未批复的项目进入延期鉴定验收。
第十条鉴定验收专家评议应采取会议形式,由市科技局主持,主要以专项合同为依据,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任务完成、经费使用、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独立负责地提出鉴定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鉴定验收专家由市科技局从“东营市科技专家库”聘请。专家委员会不少于9人,包括7名技术专家,投资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各1名。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鉴定验收专家。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确定项目鉴定验收结论。鉴定验收通过后,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东营市科技发展计划验收证书》,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结束后承担单位应提出鉴定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照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的专项合同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技术转让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技术合同登记等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年度项目鉴定验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管理工作考核以及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对到期项目鉴定验收率不足80%的主管部门提出批评,限期完成;达不到50%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延期鉴定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自行终止,不得再次提出鉴定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未通过鉴定验收和应进行鉴定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对其实行特别名单管理制度,取消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鉴定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条鉴定验收专家应对鉴定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参加项目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鉴定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鉴定验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科技局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和成果鉴定申请,相关鉴定验收专家不再纳入“东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不得再从事项目专项审计。发生挪用、贪污、私分项目经费等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其纳入备选项目库,优先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优先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推荐,推进其成果快速转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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