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发明电〔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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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时间
清理范围:市和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时间:2015年5月15日至5月30日。
二、清理主体及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分层级进行清理。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实施部门提出继续有效、废止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本单位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按照清理标准认真审查,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实施的建议,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分别提出应予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新设定有效期限;需要修改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文件目录要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政府完成清理工作后,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含电子版),于5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联系电话:8381596,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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