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字〔2012〕53号
颁布日期:2012-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范围

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12个小区和府前小区、清风小区、辽河小区、海河南区、海河北区、金融小区、惠州小区、惠园小区,共20个住宅小区。

二、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政策的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店外(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毁绿种菜和私建停车位等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城市社区“一卡通”推行工作,委托东营区统一代收相关费用。

东营区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业绩考评及信用考评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取及管理使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房屋租赁备案、租赁证办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市综治、公安、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移交内容

(一)档案移交。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维修、运行、保养等资料,中心城社区集中整治档案、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施工合同、保修资料以及保证金情况。

(二)文件移交。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一览表、中心城住宅小区统计表等。

(三)公共服务用房移交。严格执行原签订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金融、惠州、惠园等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一并移交。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

1.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市编办尽快提出意见,组建东营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配足社区物业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具体负责中心城规划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满足工作需要。

2.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由东营区在充分考虑小区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物业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对住宅小区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3.签订移交协议。东营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对接,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对移交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4.签订代收协议。市城市管理局配合东营区落实燃气物业智能卡。东营区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天然气等费用代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市城市管理局定期将住宅小区居民消费情况传输给社区管理机构,由社区管理机构通过燃气智能卡将相关费用进行整合,统一代收。供水、供气、供暖、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模式保持不变。

(二)移交阶段(2012年5月11日至6月30日)。

1.健全物业管理市场主体(5月31日前)。由东营区负责,对未完成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或者改选的住宅小区,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选举或者改选工作,实行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鼓励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对于难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6月3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和居民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制定小区管理规约,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解聘的原物业管理单位要与新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做好工作移交。原物业从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新物业服务企业要优先录用,移交完成后原物业管理单位自动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正常运行。原欠缴的物业费由原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追缴。

(三)运行阶段(2012年7月1日开始)。

1.规范日常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做到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绿化服务到位。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待人接物文明礼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建立监督考核体系。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物业费拨付情况挂钩,由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考评结果共同负责物业费拨付工作。考评结果和物业费交纳拨付情况在公共媒体和住宅小区内公示,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3.推进部门职能进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治、公安、工商、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要在住宅小区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部门职责、联络人姓名、照片和联系方式,接受居民投诉和监督,及时处理各类违规问题。东营区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监督考核体系。部门履职情况分别纳入市政府和东营区政府督查考核范围。

4.适时实施维修改造。由东营区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完善台账,测算投资,编制维修改造内容和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建立健全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物业管理移交工作,集中解决移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住宅小区管理中的主体和基础作用,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治、公安、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一是公共服务用房补助资金。新建6处社区工作站、5处居委会和1处街道综合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2014年前完成建设任务。2012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从市创城资金中列支。2013年补助资金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二是维修改造资金。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2012年至2013年对20个住宅小区进一步实施维修改造,市、区两级财政按2:1比例承担改造资金。三是物业启动资金。20个住宅小区移交后,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物业管理启动资金,从市创城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物业费追缴办法,依法追缴小区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市物价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制定《东营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政府指导价标准。

(四)强化舆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广泛宣传、大力普及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居民自觉履行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应尽的义务,不断提高社区意识和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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