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不配套、配套工程质量差、购房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从2009年8月起,按照省里统一要求,我市实行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加强城市房地产项目管理、确保开发项目基础公用设施配套完善、提高配套工程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具体实践中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格、规定落实不到位、验收备案不规范、部门配合不协调等问题,影响了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严肃性,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环保、邮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但小区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要求。
(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产权界定是否清晰;
4.单项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小区配套、燃气、消防、环保、邮政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8.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
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东营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含小区配套工程);
5.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6.城市排水许可证及市政基础设施验收、核验的证明材料;
7.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供应或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8.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9.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书;
10.环保验收证明文件;
11.邮政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12.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13.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14.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15.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16.《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17.节能建筑认定证明材料;1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六)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1.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2.开发企业自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备案,填报《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提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资料。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查验备案材料、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4.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通知规定的提报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七)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房屋、基础设施及配套公用设施的产权登记及移交手续。
(九)开发企业在申请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三、认真落实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联席会议,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证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意识,积极参加、共同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消防验收;环保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邮政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教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
(三)严格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期办理综合验收手续的,要责令开发企业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闫树信(副市长)
副组长:李宗洲(市政府副秘书长)
崔建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成员:孟昭亮(市教育局副局长)
高震(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胡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调研员)
张兰海(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马勤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程师)
王相和(市环保局副局长)
董志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龙文(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宋卫东(市邮政局副局长、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胡建设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