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0〕59号
颁布日期:2010-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东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3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在总结部分县区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全面实施。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在全省率先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3.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4.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五是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安全、有效。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要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医保报销制度体系;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规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216种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施之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至2010年12月30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省物价等部门确定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过渡期后,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制定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将我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县区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市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补助以全市200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性新增支出、公用经费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补贴为基数,扣除县区财政基本药物补助(按辖区人口人均15元)后,按30%的比例承担,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所辖服务人口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在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确定的标准核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工作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批。

(二)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配套推进各项改革。要配套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四)积极探索创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及改革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制度逐步完善。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培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要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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