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字〔2009〕46号
颁布日期:2009-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企业单位,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菏泽城市规划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标准;(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四)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五)拆迁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七)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八)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准予备案,发放《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开发项目取得《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并进行房产登记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没有提供的开发项目,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监管的综合开发费不予全部解控。

十、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实施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确保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一、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对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新云(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蔡文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开发办主任)

成伟(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员:徐福成(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拆迁办主任)

楚衍君(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副主任)

王继河(市规划局副局长)

朱瑞东(市建设局副局长)

董灵科(市市政局副局长)

刘德顺(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斌(市人防办纪检组组长)

潘双进(市地震局副局长)

王新鲁(菏泽供电公司总经济师)

黄迁亮(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史兆江(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副总经理)

乔平(市广播电视局(台)副局(台)长)

韩玉琳(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徐福成兼任办公室主任,谢彦梅(市房产管理局开发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处理综合验收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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