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济政字〔201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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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济政字〔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满足城乡居民旅游文化消费需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越,田园风光秀美,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的良好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为加快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乡村旅游业振兴规划(2011-2015年)》和省、市关于旅游工作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借鉴外地乡村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丰富品类、突出特色,强化管理、提升品质,推动全市乡村旅游向特色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升乡村旅游产业水平,形成以旅强农、以农促旅、农旅结合、城乡互动的旅游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化。统筹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协同推进机制。
2.以农为本,利益均衡化。以农民为首要受益主体,实现乡村旅游业参与主体的利益均衡。
3.因地制宜,产品特色化。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分类指导,促进个性化发展,积极培育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
4.示范带动,经营产业化。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运营。
5.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旅游开发与消费,形成城乡之间互用资源、互动发展的良好格局。
6.保护生态,发展持续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避免急功近利、盲目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6年,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乡村旅游示范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形成种类丰富、特色突出、结构合理的产品体系和产业格局。建成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个、乡村旅游强乡镇30个、特色村60个、农(渔)家乐经营户600个。打造3个乡村旅游知名品牌、1个AAAA级以上乡村旅游景区。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能力达到2000万人次,乡村旅游总收入达到150亿元。全市建成形式多样、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显著、结构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
二、发展重点
(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文明建设、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支农工程项目要向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倾斜,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与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加大旅游村镇改水改厕及周边环境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优化乡村旅游环境;大力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乡村旅游点房屋外表改造和旅游标牌、标识规范设置;改善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条件。
(二)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以城带乡,推动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旅游地优先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地
优先覆盖。加快建设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体系、标识引导和解说体系、散客自助游服务体系、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和安全救援体系。要把建立包括乡村家庭旅馆在内的网上预订系统作为服务体系工程的重点来抓,提升本地乡村旅游的市场化、信息化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强力开发乡村旅游产品。依托各县(市、区)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以发展旅游休闲主导产业为定位,以旅游休闲要素集聚为中心,整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建设一批宜居、宜业、宜游、宜闲的旅游小镇。围绕果蔬采摘、点种、插秧、耕耙等农事活动,着力打造农事农趣体验型旅游小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名人名村,着力打造现代新村观光型和时代精神教育型旅游小镇;围绕原生态古村落、民族村寨的民居建筑文化特色,着力打造古村落观光度假型旅游小镇;围绕山水风光和田园生态,着力打造休闲观光和养生写生型旅游小镇;围绕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成果,着力打造现代农业观光型和科普型旅游小镇;围绕杂技、魔术、庙会、灯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民俗文化体验型旅游小镇;围绕根雕、泥塑、木雕、石雕、刺绣、绘画等民间手工艺文化资源,着力打造购物观光及参与互动型旅游小镇。采取景区带动、公司+农户、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方式,本着“一村一品”、“一家一艺”的原则,做好不同类型、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发,满足不同层次的旅游市场需求。
(四)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化发展。推进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向优势区域集聚,加快城郊游憩带、东部山区、微山湖区等一批乡村旅游区开发建设。积极发展一批乡村旅游示范点、好客山东农家乐,对验收达标的实行统一管理。鼓励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鼓励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县和村镇创建中国旅游强县、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鼓励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对创建成功的优先安排项目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地组建乡村旅游合作组织,以合作社、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不断提高乡村旅游的组织化程度。同时积极引进大集团、大公司投资开发乡村旅游,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提升乡村旅游商品规模档次。开发具有传统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提升传统农业、手工业、餐饮服务业附加值。加快引进和培育观赏价值独特、营养价值丰富、比较效益突出的农产品新品种,提升名特优农产品的旅游价值。放大我市“到山东不可不买的100种商品”品牌效果,打响嘉祥石雕、曲阜三宝、孔子文化礼品系列、玉堂酱菜、微山湖湖产品系列、金乡八珍、孟子文化礼品系列、梁山水浒旅游商品等品牌,培育“泉乡泗水旅游商品”品牌。鼓励建设绿色土特产品系列旅游商品研发基地,依靠人才、技术不断提升我市旅游商品档次,形成规模化经营。开发纺织刺绣、年画、剪纸、泥塑、草编、琉璃、陶瓷、布玩具、木制件等特色工艺品,发展一批旅游购物商店。创作发行展示济宁风土人情的书籍、摄影作品、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依托民俗工艺品或标志物制作实用、新颖、多样的特色纪念品和农具模型纪念品。
(六)加强乡村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加大乡村旅游推介力度,创新旅游推介方式,统筹城乡旅游资源,将更多的乡村旅游景点纳入旅游项目和线路,延长游客逗留时间。制定宣传促销计划,聘请专业人员对乡村旅游进行包装,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辟乡村旅游宣传专栏,实施“行业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促销活动。鼓励旅行社、旅游集团开展专业化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举办各种类型的乡村主题旅游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1)充分用好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及旅游小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交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倾斜;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开发机制,鼓励兴办各种乡村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2)各金融机构应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增加贷款,扩大融资规模;加强对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户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等服务。(3)对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项目达到投资协议规定的强度,三星级旅游饭店城市配套、副食品基金减半收取,四星级以上全免;对我市经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旅游规划的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奖;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从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适当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对具有工商注册法人企业以乡村旅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旅游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依法免交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4)旅游部门按行业标准挂牌命名的好客人家农家乐、旅游商品购物场所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适当安排资金予以奖励;旅游部门按行业标准挂牌命名的济宁风味小吃旅游定点单位,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适当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二)提供用地便利。(1)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30年的使用期。(2)允许在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旅游项目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以内的土地作为配套设施建设(不含住宅用地)。(3)旅游项目达到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强度后,旅游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及费用。(4)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按规定审批;需采伐林木时,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属生态公益林林下利用的,林业部门会同旅游部门予以规划设计及审核审批。
(三)给予可进入性支持。市交通运输部门将我市重点旅游景区的公路建设列入全市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通往国家森林公园、国家4A级旅游区、农业旅游示范点和新建旅游开发景区的公路优先予以规划,并争取列入全市交通部门计划,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加快建设步伐。开通乡村巴士旅游线路,增加线路标识,增加乡村风情,方便游客乘坐,把乡村巴士线路打造成富有济宁乡村特色旅游线路、品牌线路。在景区内增设环保电瓶车、自行车、电瓶助力车出租点。开辟临时停车点,方便自驾游游客。
(四)鼓励品牌创建。凡在我市具有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获得农业、旅游部门联合颁发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全省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称号的,所在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省、市级旅游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牌子、称号的,所在县(市、区)视级别给予以上相应数额奖励。扎实推进全国特色旅游景观镇、景观村,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好客人家农(渔)家乐和山东省农业旅游示范点创建工作;加大乡村旅游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旅游小镇、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
(五)加强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农业、扶贫、旅游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纳入计划,本着“分类、分批、分级”的原则,通过送教上门、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重点提高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在乡村旅游资源集中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旅游培训基地,提供专业学习、考察交流的机会,重点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户、乡村旅游带头人、能工巧匠传承人和管理服务人员等的培训,培养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乡村旅游管理、营销、服务队伍。依托各类旅游职业院校,搞好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重点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策划和开发、景区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规范、传统技艺和乡土文化讲解等实用人才培训。
(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每年举行一次乡村旅游发展现场观摩会议,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把乡村旅游发展情况作为评价各地旅游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职能作用,建立市乡村旅游工作协调促进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下乡,促进城乡旅游人才与资源共享。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学会、协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指导,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科学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和服务标准。加强诚信经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推动乡村旅游业健康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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