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字〔2013〕4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围绕创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城市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济政发〔2013〕8号),市政府确定2013年至2015年在全市实施“331”企业创新工程(以下简称“331”工程),扶持科技创新型示范企业30家;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300家;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0000家;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翻番增长。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及培育目标
(一)“331”工程培育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济宁市辖区内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高技术服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即将达到规模或即将转型为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各县(市、区)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或在本行业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企业,企业成长性好,发展速度快。
3.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型示范企业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或取得过科技成果、奖励(创新型示范企业至少3项)。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创新型示范企业3%以上,科技型小巨人企业1%以上。
6.创新型示范企业要求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要求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求为当年新注册,管理模式新、经营理念新、人才队伍较强、产品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企业。
(二)“331”工程企业培育目标
1.创新型示范企业
(1)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
(2)拥有人才总量明显增多,其中高层次人才比例明显提升,引进、培养3名以上科研领军型人才。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至少承担3项省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创新项目。
(4)企业拥有5—10项发明专利,开发至少3项经省级以上认定、形成产业化规模的新产品、新技术。
(5)在区域内起到创新示范作用,引领带动围绕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一批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1)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至少承担1项市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创新项目。
(3)企业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取得至少1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4)300家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中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50家,过5000万元企业250家。
3.科技型小微企业
(1)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积极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投入研发经费、进行研发活动,部分获得专利、成果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创新项目。
(2)吸收一批人才创业、就业,为企业未来发展打下较好的智力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重点措施
(一)创新型示范企业引领计划
1.协助企业制定发展路线图、技术路线图,提升大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自主建设或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设立高水平的自主创新平台。力争3年内,创新型示范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取得新突破。
2.鼓励示范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外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战略合作,对企业与合作单位共同确定的研发项目,通过市级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予以资金扶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立行业技术联盟、鲁南工程技术研究院行业分院等合作平台。
3.保障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荐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需要扶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优先推荐创新型示范企业承担各类国家、省级重大计划项目。对于新批国家、省级重大计划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5.支持传统产业大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等措施实现转型升级。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对于新上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在用地指标上列入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6.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申请专利,鼓励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支持企业牵头创制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参与国际、国家标准专委会及工作组的工作,积极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标准化会议和活动。支持企业塑造知名品牌,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
7.充分利用金融手段满足创新型示范企业发展和扩张的资金需求。鼓励创投机构向创新型示范企业投资,采取跟进投资或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在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和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利用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新型工具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市科技金融促进会参(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及担保公司,优先支持示范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
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自主研发活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和技术水平。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研发及新立项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予以支持;技术水平较高的,推荐承担国家、省级计划项目。对于新批国家、省级重大计划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9.支持小巨人企业建设研发和产业化基地。鼓励企业进入各县(市、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大研发和生产规模,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厂房每月每平方米5元房租优惠两年的支持;企业需建立研发和产业化基地的,可根据项目研发生产需要,由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代建研发中心、生产厂房等基础设施,以租赁方式供企业使用,并给予一定租金补贴,企业可适时适价回购研发中心、生产厂房等。
10.充分发挥科技金融作用,以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小巨人企业研发的优秀项目。利用天使基金、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等形式支持小巨人企业,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鼓励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并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鼓励后备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1.鼓励企业通过与市内外大型企业、同行业企业合作,形成产业联盟,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条、开拓发展空间,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发展的良好态势。
12.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高新技术产业年产值在培育期内较上年增长50%以上,且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以及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00%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单项工作达到创新型示范企业规定标准的,参照创新型示范企业政策执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达到创新型示范企业条件的,列入示范企业名单。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计划
13.引导全社会参与创新创业,鼓励高校师生、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等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支持市属科研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转制为企业。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和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吸引初创期企业落户。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等规定执行。
14.提升对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功能。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入,通过新建孵化载体、对孵化场所进行提升改造等方式,拓展孵化面积,增强孵化功能。鼓励科技型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租金优惠。对于孵化器内的企业,其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15.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按需求对其开展研发、申报专利、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等给予具体指导;每年按照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总数5%的比例,选择部分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小微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列入市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支持。
16.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其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给予适当奖励。
科技型小微企业单项工作达到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规定标准的,参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政策执行。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达到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列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名单。
(四)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
17.积极推荐“331”工程企业家参加市举办的各类高层次企业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家创新理论和管理水平,组织企业人才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家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素质。
18.加强对企业人才的扶持。重点扶持领军科研型、领头创业型、领办项目型企业人才,优先支持培养对象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层次人才评选。协助企业家建设企业研发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自主创新,及时帮助企业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优先支持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19.为“331”工程企业家提供全面创业服务。建立“331”工程企业家沙龙,定期开展企业交流和联谊活动,启发、探讨企业成长路线。协助培养对象所在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认证;加大培养对象所在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支持海归型科技企业家来我市创业,并一对一帮助其解决回国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创新型经济园区建设计划
20.引导市、县各类创新资源向园区聚集。支持新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各类企业研发平台、科研机构、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向园区集中;支持园区引进区外研究、培训、认证等专业机构以及高层次专家、团队入园发展,提高园区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层次。
21.进一步明确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以集群化方式发展主导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引导园区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推动产业专业化发展、整体性提升,推动园区主导产业在细分高端领域实现集群化发展,并对区域产业发展起到强大示范带动作用;制定产业集群的升级策略和长期规划,持续提升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不断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22.创新型经济园区建设的基本标准:
(1)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产业层次较高,形成具备发展优势的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
(2)区内科技型示范企业达到2家以上;
(3)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相对聚集,数量至少达到10家;
(4)区内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增长率达到3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0%以上;
(5)具备2处以上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建立1处以上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为主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
(6)区内科技服务业相对集中,具备金融、法律、中介、咨询、培训等各类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发展提供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
23.按照创新型园区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专业经济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对发展速度快、产业结构优、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强、示范作用大的园区,命名为“济宁市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园区”,给予重点政策支持。
(六)其他
24.上述“331”工程培育企业扶持政策及其他条件符合济政发〔201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按济政发〔2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一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5.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331”工程的指导和检查。根据“331”工程实施绩效,评选“331”工作优秀县(市、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作为“331”工程企业对口联系部门和包保部门,全面了解企业发展动态,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施流程
符合“331”工程条件者,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科技局申报。“331”工程企业按照“推荐自荐、专家评议、联合审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推荐自荐。由各县(市、区)推荐或企业自荐。
2.专家评议。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管理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议,初步确定企业名单。
3.联合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议的企业名单进行审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和各行业专家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培育期已过的企业进行创新绩效验收。
(三)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331”工程企业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培育周期不超过3年,并适时增补。定期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发展速度快、创新成果显著的企业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企业予以淘汰。
附件: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济宁市“331”企业创新工程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张继民(副市长)
副组长:李国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贺永红(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闵迎雪(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王佑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薛启利(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韩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承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昌坤(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颜世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研员)
姜守员(市统计局副局长)
寇宁(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兆金(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王佳伟(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王燕利(市国税局副局长)
宋伟洲(市地税局副局长)
曲洪德(市工商局副局长)
仇爱国(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飞(市人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薛启利兼任办公室主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