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聊城市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文号:聊政发〔2014〕13号
颁布日期:2014-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聊城市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聊城市绿色建筑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当前,我市正处在建设“双百大城市”的新时期,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发展迅速,但同时,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程缓慢,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低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实现我市“东融西借、跨越赶超,建设冀鲁豫三省交界科学发展先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绿色、循环、低碳理念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促进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情况、气候条件、建筑特点,科学制定适合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划和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有序引导、规范管理。积极完善政策体系,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标识管理制度,强化约束机制,使绿色建筑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绿色发展的理念为社会普遍接受,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市场机制基本形成,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初步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基本实现城乡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具体目标如下:

1.新建建筑。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城镇新区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对全市4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6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

3.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重达到12%以上。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2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初具规模。

5.绿色建材。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含粘土成分的墙体材料。到2015年末,在建设工程中,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比例达到15%以上,高强钢筋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

6.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至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密度,推进中心城区空间紧凑布局,积极引导土地混合利用,促进职住平衡。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纳入城镇新区建设、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科学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自2014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含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城镇新区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建城区创建国家和省级绿色生态城区。

3.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开展绿色农房、新型农村社区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产品。加快实施绿色城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城镇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建筑节能现场公示、专项验收、节能认定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执行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做为我市民生工程的重要部分,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及节能监测系统,努力创建“节约型高等学校”、“节约型医院”。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城镇既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要把节能改造与旧城区综合改造提升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城区载体服务功能,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

(三)实施供热计量改革

加快调整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不断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同步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所有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并实现市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的有效采集与分析。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有利条件,具备条件的建筑全部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民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及深度利用。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节能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利用建筑垃圾、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材及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积极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引导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并向农村地区延伸。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努力推动建筑节水

新建、改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推广同层排水节水模块技术。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四、职责分工

绿色建筑行动涉及面大,任务重,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大力配合。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以下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委

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财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监督项目建设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市发改委

负责将发展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发展绿色建筑总体目标要求,严格把关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

(三)市财政局

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奖补标准和程序,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规划局

负责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并在规划许可中予以把关;会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容积率奖励等措施,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五)市国土局

负责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六)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负责编制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督导供热企业实施用热计量收费,并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履行监管职责。

(七)市物价局

负责调整供热计量价格政策,提高计量热价比例,并做好热计量价格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八)市环保局

负责按照绿色建筑对室外环境有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九)市经信委(政府节能办)

负责将建筑节能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十)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提供政策保障。

(十一)市监察局

负责对建筑节能任务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督查,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市审计局

负责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保障机制

(一)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聊城市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激励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1.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财政对市直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23元/平方米。为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市财政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市直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资金奖励。以上两项奖励资金,每年共计列支1000万元。

2.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鲁班奖”、“广厦奖”、“泰山杯”等省级以上奖项、勘察设计评优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水城杯”评选中给予适当加分。

3.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热企业主导节能改造等方式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4.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5.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

(三)强化考核监督机制

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配合市政府节能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四)建立技术服务机制

建立绿色建筑服务支撑平台,通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升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1.健全评价体系,开展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我市绿色建筑评委会的作用,指导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初审、竣工前验收性评价等工作。选择具备资质和实践经验的绿色建筑咨询机构对绿色建筑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工作进行咨询服务。

2.强化技术支撑,组织教育培训,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着力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含量。邀请专家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绿色、循环、低碳理念的认识水平,以及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聊城市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聊城市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忠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任晓旺(副市长)

成员:张连臣(市住建委主任)

葛敬方(市发改委主任)

许世水(市经信委主任)

王广柱(市监察局局长)

李志华(市财政局局长)

许玉恒(市国土局局长)

王连申(市审计局局长)

马荣锁(市环保局局长)

岳建国(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局长)

李猷滨(市规划局局长)

张同奇(市物价局局长)

张玉录(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孙孟来(东昌府区区长)

李新阁(临清市市长)

张琳(冠县县长)

张国洲(莘县县长)

何宪卓(阳谷县县长)

周文明(东阿县县长)

雷霞(茌平县县长)

张颖(高唐县县长)

许泽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杨广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胡廷金(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张连臣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济哲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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