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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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市级财政全额投资、差额投资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应用计算机与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化工程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拟建设的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设计划。
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信息化、通信、网络专家成立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市级项目在审核、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市级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有关标准;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五)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将审核结果和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和意见,编制市级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市级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市级项目建设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无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于市级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督管理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分别报市监察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集成、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化工程。禁止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化工程。
第十八条市级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市级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级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级项目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是否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使其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六)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第二十三条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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