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字〔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类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勘察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程勘察按阶段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包括设计总体总包管理、专项工程设计、设计咨询等。

工程设计按阶段可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特殊情况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按技术要求分阶段、分区(段)或分项招标。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无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投标企业投标时,应当对本企业的市场行为、投标资格、人员证书、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违反承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或预中标人)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投诉的提出、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人,并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八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含)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不含)以上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分,招标人可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投标,选取数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选取数量的最后一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并列,则并列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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