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4〕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下原则:
1.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切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5.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考核科学、奖惩分明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除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之外的,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含3级)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坝),即最大过闸(坝)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坝)和最大过闸(坝)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坝)。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大口井(窖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各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各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国土等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改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1)型水利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不得拍卖。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的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未颁发产权证书的,要颁发产权证书。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修改完善运行管理合同,细化责权条款,进一步明确责任与权利。
(三)落实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原则上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与运行管理者不一致的,运行管理者是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区、市政府是跨镇(街道)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前要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标准由市水利、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仅承担防洪除涝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他各类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工程运行管理者筹集的资金与财政补助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为1∶1。工程性质由区(市)水利、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区(市)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补助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市、区(市)按比例负担,其中,青岛市与莱西、平度两市财政补助资金负担比例为2∶1,与其他区(市)的负担比例为1∶1。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罚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工程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机构,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试点经费、管护补助经费筹集,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二)分阶段实施,全面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法,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调查摸底和改革方案制定阶段(2014年3月31日前),各区、市完成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登记造册,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库,制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点阶段(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选择2个工程类别齐全的镇(街道)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分类实施、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推广试点经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工程管理模式;绩效考核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市负责对辖区内镇(街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区、市进行绩效考核。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督。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各区、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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