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政办发〔2014〕3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加大岗位开发力度。抓住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的比重。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已经开发的岗位要保持稳定并有效利用。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二)支持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自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小型微型企业对新招用的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是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社区就业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期间各项待遇,确保工作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好工龄计算、转正定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等相关政策。二是完善促进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工作机制。加大对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扶持力度,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延长服务期限、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比例、考核聘用等方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留在基层就业。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岗位数应不低于当年服务基层期满人数的30%,乡镇机关定向招录职位要降低学历门槛,取消专业要求。每年的第四季度面向基层服务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人才招聘活动,形成基层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有序流动、多渠道发展的长效机制。三是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加强创业引领。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毕业生,下同)创业引领计划,每年引领不少于1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参与率不低于5%。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实行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金融扶持。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300万元。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不再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

(三)强化创业孵化指导。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托,将创业意识培育和创业服务向高校延伸,逐步形成一基地多中心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格局,完善“高校内培育-基地内孵化-园区内做强做大”的大学生三级创业孵化服务模式。市直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抓好高校创业培育中心建设,力争2014年底前所有驻泰高校建成一处创业培育中心,对通过评估并挂牌的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驻高等院校创业培育中心,给予每处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不断完善现有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功能,整合各类创业培训实训资源,积极组建创业大学,逐步建立高校与地方结合的创业创新教育、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实践孵化“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建设,2017年底前,再建成至少1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落实对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等扶持政策,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要加强对各类大学生创业协会、创业联盟等组织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做强做大。

三、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提供全程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信息衔接,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各级要加大对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政策扶持,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不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对生源地和求职地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要纳入就业见习招募范围,通过举办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评估管理工作,在做好市级见习基地评估认定的基础上,争取有更多的见习基地通过省级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

(三)完善技能培训制度。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五年规划,单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计划”;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开展职业培训,结合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有关政策。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一)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促进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提供岗位信息,增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教育部门要开展公益巡讲活动,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学科和就业指导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等担任就业、创业导师,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

(二)强化就业帮扶。各级、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将持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特困高校毕业生范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要确保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到位。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面向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招聘和退出机制。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部分高校毕业生来泰就业工作,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三)促进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接,建立就业信息共享机制。要拓宽信息渠道,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网络招聘,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短信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信息。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微信平台,建立就业工作主动服务模式,打通毕业生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防范、消除就业歧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规范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泰安人才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活动结束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将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不落实残疾人就业规定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制定、措施落实、督促检查等方面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二)推动政策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高校毕业生。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优惠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水平。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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