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字〔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政办字〔2015〕5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减少施工工地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禁现”要求,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就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我市作为第三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城市,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场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有条件的县(市、区)从县城规划区开始,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到2017年年底,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要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抓好重点环节,夯实推广使用工作基础

(一)合理布局生产企业。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要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二)严格产品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达标。企业生产场所达到相关规定且生产的预拌砂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产品方可用于建筑工程。

(三)落实建设工程项目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工程设计文件,要严格审查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对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不予审查通过。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4.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推进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现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做好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的布局规划,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管理,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扶持政策,搞好对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等单位的支持,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管理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对进入工地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监管,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在工程设计、招投标项目中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质监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驶入城区的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充分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作用。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规定,采取项目贴息贷款、专用设备购置补助等方式,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二是积极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工业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符合国家有关资源利用产品政策并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同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对生产、使用、推广预拌砂浆成效显著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文明施工的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不予验收。要加大对“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加大现场搅拌砂浆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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