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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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泰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第三条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审批适用本办法。
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批准列入计划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组织有自有土地;
(二)拟建项目符合城市规划;
(三)单位职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且达到一定规模。
企业集资建房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第五条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园区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拟建项目用地由园区管理部门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规定审批后列入计划:
(一)社会组织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管委会审定;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城市建设项目管委会决定,出具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批复意见。
建设单位凭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批复意见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物价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改造项目,可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一)对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政府组织的集中连片危旧房屋改造;
(二)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同意参加改造,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符合城市规划;
(四)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五)符合当年度省申报棚户区改造计划要求。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相关部门,省相关部门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假借建设保障性住房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对于违法建设或变相开发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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