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09〕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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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经济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各市人民政府加大重点工程管理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建设的步伐,切实掀起重点工程建设新高潮,推动省、市重点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日发挥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山西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以省辖市为单位,对全省11个市进行综合评比考核。
二、考核内容
建立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考核指标主要为:
(一)省、市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总额。
(二)省、市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完成率。
(三)各市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
三、考核方式
按以上三项指标,每个月分别进行排队并在适当范围公布,年终再按三项指标分别进行总排队,取每一项的前三名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考核组织
考核奖励由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范围内的省、市两级重点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涉及的市受表彰奖励资格。
(二)发现虚报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的,取消涉及的市受表彰奖励资格。
(三)各市、各部门、各投资主体对省里交办的有关重点工程管理协调事项督办不力,未完成事项出现的概率较大,酌情取消受表彰奖励资格。
六、奖励办法
在年终考核排名中位列各项指标前三名的市,经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50万元奖励,奖金由各市按贡献大小考核分配。
七、其他
对省级152项重点工程主管单位的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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