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10号)
晋建市字[2012]11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规划局、晋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企业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企业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受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资质除外)的企业委派,在现场从事勘察作业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岗位人员。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工程勘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山西省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现场作业人员在野外勘察过程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作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13年底前达到现场作业人员规定的数额。
第七条申请《岗位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企业正式职工,或与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从业人员;
(三)高中以上学历(机长可为初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四)填写《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第八条《岗位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岗位证书》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岗位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现场作业人员在《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3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一条《岗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岗位证书》复印件;
(二)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记录。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证书》的;
(二)涂改、出卖或者转让《岗位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省外工程勘察企业入晋野外勘察现场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