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82号)

晋建质字[2011]38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防范和遏制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并于7月27日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防范和遏制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涉及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实行“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安全站)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施工单位选用专家库的专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方案,专家库专家难以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报请省安全站同意,可在专家库以外邀请有关专家。

第七条申请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遵守工作纪律;

(二)熟悉、掌握相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无国家一、二级注册执业资格划分的,以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为准);

(四)身体健康,年龄宜为70岁以下。

第八条专家库入选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入选专家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同意后,报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经设区市审核合格后,统一报省安全站;

(三)省安全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优选,报省厅审定后,将合格名单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7日。其中,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复审之后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专家库名单,同时向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颁发《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书》。

前款(二)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专家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应当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择是否接受邀请,以专家个人身份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

(二)查阅、咨询需要论证的有关信息;

(三)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论证报告内容存有异议的,可以不予签字,同时应向组织单位书面反馈不同意见;

(四)受邀参与论证活动应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的职责与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二)客观公正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继续教育;

(四)论证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勘踏,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方案,书面提出论证意见提交论证会进行讨论;

(五)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专家组人员签字后生效。参与论证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活动;

(七)揭发和举报论证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八)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对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安全站负责专家库专家的考核、考察、聘任、解聘等工作。

(二)专家库名单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长期公布,供全省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补充抽取:

1、抽取的专家与施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回避的。

2、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四)选择专家应在论证工作开展前5日内完成,由施工单位直接征求专家本人意见。专家同意后,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五)施工单位根据方案技术难度、工作量向受邀专家支付相应费用。

(六)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省专家库。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的变更、解聘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安全站办理变更手续。

(二)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安全站核实同意,予以办理解聘手续:

1、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3、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四条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考核制度。专家库的专家被聘任后应当接受省安全站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收回聘书,网上公示,并不得再次申请:

(一)弄虚作假,伪造个人资料申请成为专家库专家的;

(二)不遵守回避制度进行论证的;

(三)论证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的;

(四)聘期内有收受贿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论证等行为的;

(五)动态考核不合格的。

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报告实行报送制度。施工单位应将论证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每年的元月份,应当报告上一年度专家库专家在本行政区域的论证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全省共享统一的专家库,各设区市原则上不再建立专家库,确有需要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立。县(市、区)不得建立专家库。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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