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抓紧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切实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以适应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保障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
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境内的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包括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变电站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建设,下同)。
第三条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是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拦。
第四条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中,涉及站址征地、附着物补偿,国土部门应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支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的用地需求。
第五条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中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拉线占地在内)不征地,因施工需要造成土地挖损、占压、树木砍伐、拆迁、临时占用土地、土地开垦、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安置等一律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补偿范围
第六条土地挖损占压。永久性占压土地为输配电线路杆、塔、拉线、电缆沟道及相关辅助设施挖损占压。临时性占压土地为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七条青苗。指永久性占压土地或临时性占压土地地面上的农作物。
第八条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用材林、防护林、苗木、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他树木。
第九条拆迁。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大棚温室、临时建筑物等的拆迁。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条永久性占压土地补偿
(一)铁塔
1、水地、菜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30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5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2、旱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8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5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3、林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5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3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4、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3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二)电杆
1、水地、菜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50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25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2、旱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30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20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3、林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10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8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4、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00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6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三)拉线挖损用地
1、水地、菜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2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2、旱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8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3、林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65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4、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5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包括施工场地占用和青苗损坏补偿,原则按照以下标准实施。
放线占地费按照架线时人工展放导线绳踩踏实际发生面积计算,经实地丈量进行补偿。水地、菜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1000元;旱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780元;林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600元;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由于修建临时建筑、施工机械进场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垦费200元;造成青苗损坏的按损坏面积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补偿。
第十三条林木砍伐补偿
按照《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非经济树木:胸径为10厘米以下需要移植的每株5-8元,需要砍伐的每株10元;胸径10—20厘米需要砍伐的每株20元;胸径20—30厘米需要砍伐的每株50元;胸径30厘米以上需要砍伐的每株80元。
2、经济树木:栽种1年的果树每株补偿30—50元;栽种2年的果树每株补偿50—80元;栽种3年的果树每株补偿80—150元;初果期的果树每株补偿150元;中果期的果树每株补偿300元;盛果期的果树每株补偿500元。
3、施工中造成树木损害的,按砍伐补偿标准赔偿。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
房屋属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赔偿600—850元;砖木、砖石结构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赔偿400—500元,土坯房和简易结构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赔偿100—200元。
第十五条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通过药材地、苗圃等经济作物,根据实际损坏数量可参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相关赔偿的规范管理,对工程建设赔偿有组织和协调的义务,坚决制止非法阻拦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补偿事宜。
第二十条永久性占压土地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树木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后、投产前实地丈量进行一次性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相关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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