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和晋中市各县(区、市)、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和晋中市各县(区、市)、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和晋中市各县(区、市)、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8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晋中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和《晋中市各县(区、市)、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晋中市市直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66号)、《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的通知》(市政发〔2013〕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2017年)。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任务完成情况、配合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管理三个方面。
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根据《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市气防领办〔2014〕2号)文件分解的具体任务和调整任务分别确定。
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和相应分值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动态更新。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将由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印发。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是所承担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本单位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工作任务的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再分解,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和各县(区、市)、开发区,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牵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配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直部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市监察局等部门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取消其市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未通过终期考核的相关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晋中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
晋中市各县(区、市)、开发区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66号)、《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的通知》(市政发〔2013〕72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2017年)。
第三条考核指标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重点任务考核指标和相应分值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动态更新。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将由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印发。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县(区、市)、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参照《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市直部门责任分解表》(附件2),制定本辖区落实《方案》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再分解,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将作为市级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开发区,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市监察局等部门约谈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辖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市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区、市)、开发区,除暂停该辖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还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晋中市各县(区、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
2.晋中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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