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8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63号)要求,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原省政府信息公开处)报送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包括本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统计情况。

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在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同时,报送同级地方政府办公厅(室),但统计数据不列入地方政府统计范围。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汇总报送。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将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能够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Excel格式报送至邮箱,纸质文件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后上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及统计指标填报说明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附件。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市政府办公厅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报送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报送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

市商务粮食局市文化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

市煤炭工业局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体育局市统计局

市安监局市旅游局

市宗教事务局市人防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扶贫办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档案局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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