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4〕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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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59号
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晋中市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市公投公司投融资建设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作为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园林、环卫、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五条重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奖惩考核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审批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设计方案等,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城建重点办具体负责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工作以及工程建设的总体协调、调度安排、监督检查、统计上报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按规定报批;
(二)负责工程建设总调度工作,督促检查工程建设总体推进;
(三)收集、汇总重点工程建设总体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
(四)协调组织工程重大变更的评审及上报;
(五)协调项目建设法人及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六)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公投公司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及资产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的控制和审核;
(三)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四)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产权的接收和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五)办理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重点工程涉及的土地补偿、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权属为市直单位的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榆次区、开发区负责,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配合。土地补偿、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报领导组批准。相关费用经财政或公投公司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由相关责任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由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作为建设主体,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各项工作,并做到“四保”,即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保投资不突破。项目法人原则上从市住建、规划、园林、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榆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选择。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完成项目的可研、立项、环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办理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二)负责向公投公司提交融资所需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报批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
(五)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协调解决工程中各项具体问题;
(六)负责组织工程预算、决算的编制并送市财政或公投公司审查;
(七)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
(八)负责工程变更的按权限审查及报批;
(九)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二条对于市公投公司投融资的项目,市公投公司和各项目法人根据审定的预算,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及相关事项。
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管理部,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市城建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储备项目库。榆次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按照各自职责、管辖范围,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财政财力、资金筹措等因素,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围绕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实施模式等方面提出近两年拟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市城建重点办组织有关部门(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后,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储备项目库;
(二)拟定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市城建重点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对列入储备项目库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筛选,拟定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
(三)提交领导组研究。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在提交研究之前,市城建重点办应当组织审查,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必要调整,形成送审稿并附审查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五)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市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策;
(六)决策通过后以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或市政府名义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的工程项目及投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和设计;
(二)市规划部门应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
(三)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及市直部门有关人员会审确定,并出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四)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应先行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社会专家并邀请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后,再转入施工图设计。对于小型并技术简单的市政工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
(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应当由项目法人提出意见,报领导组审批。对非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或公投公司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应当按程序送市财政或公投公司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招标时的拦标价依据。
对于市公投公司投融资的项目,由市公投公司根据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计价指导意见,报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导组批准后发布。工程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评审,应根据上述计价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或设计方案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征地拆迁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权属为市直单位的除外)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城区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的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迁移前,项目法人要会同现场财政评审人员进行详细登记。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市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住建部门的意见。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拆除工作由拆迁责任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进行。拆除完成后,由市住建、财政、公投公司和拆迁责任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即市财政或公投公司向拆迁责任单位支付的拆迁工作经费)。
拆除后的垃圾清运由拆迁责任单位按照“以料抵工”的原则安排拆除公司随拆除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和拆迁责任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部门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招投标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重点工程招投标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工程招投标方案并报领导组批准;
(二)项目法人依据领导组批准的工程招投标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代理机构、发布工程招投标信息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重点工程招标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方式时,应当由项目法人提出意见,报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要及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备存。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当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按有关程序择优选定。
市住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原则上每一个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项目部。以项目法人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工程建设项目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项目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项目法人或其项目管理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项目法人或其项目管理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由市财政或公投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市财政部门提供投资评审机构备选目录,由各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自主选择投资评审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评审,推进财政评审关口前移,强化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审,严格项目变更管理,加强预结算评审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外的变更要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工程量由项目法人或其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对现场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经评审机构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按本办法有关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四十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四十一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动态考核。
第四十二条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由市住建局和市招投标管理站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市城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按职责范围依法严厉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合同管理工作要贯穿于项目的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委托监理和材料采购等过程中。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列入合同主要条款,条款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目标及计价办法、双方权利义务、材料采购方式及数量、价格等。
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实施者原则上要求招投标确定,具体情况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决定,合同中要详细列入工作范围。
第四十八条施工合同条款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管理办法和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并要和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一致。
第九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十九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新增材料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一条工程确需设计变更时,由项目法人协调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等,出具设计变更初步意见,项目法人按照涉及投资增减数额不同的标准权限申报批准后,进行相应变更。其他类型的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按照涉及投资数额不同的标准权限申报批准。
凡涉及重大变更,市城建重点办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审核后报领导组审批。
第五十二条工程变更的审批,其权限如下:
(一)投资增减数额在合同价1%以下(含1%)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
(二)投资增减数额超过合同价1%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法人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市城建重点办组织会审后,报领导组审批;
(三)对项目施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如特殊地基处理、地下不明障碍物等)需要应急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根据情况先行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市城建重点办报告。应急处理7天内,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十三条工程变更未按程序审批的,市财政部门或市公投公司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十章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第五十五条重点工程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验收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市城建重点办协调,由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按程序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
市城建重点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三)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
(四)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
第五十七条对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验收;对规模较大且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分标段、分项进行验收;对因拆迁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时竣工的,可视情况先行对己完成的部分进行验收。
第五十八条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应在3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重点工程项目法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审核合格后,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或公投公司做好决算评审工作。
第六十条市财政部门或公投公司在接到工程项目决算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工程项目评审报告;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十一章工程交接
第六十一条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六十二条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住建、财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六十三条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由公投公司投融资的项目,各项目法人要将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资产产权移交市公投公司。
第十二章资金支付
第六十四条重点工程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市公投公司按照投资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计划拨付重点工程项目法人专户。
工程竣工决算评审完成后,由市财政部门或市公投公司和各项目法人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清算。
对工程建设投资超预算时,项目法人和评审机构要做专项情况说明,对超过预算10%的情况,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认定并由市公投公司和项目法人共同报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导组审核后方可清算。
第六十五条重点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合同规定,按程序支付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费用。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市监察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七条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对接到的投诉要即时立案,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城建重点办会同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十八条与重点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园林、环卫、公投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处理有关问题,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一旦检查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工程顺利进展的情况,市监察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要将上述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十九条与重点工程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及中介机构等有关费用,应遵守市财政部门或公投公司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条工程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工程招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城建资金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章考核奖惩
第七十一条考核奖惩对象主要针对承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拆迁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十二条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总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城建重点办承担。市城建重点办内设考评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选派,参与对重点工程考核的初审、评分工作。
第七十三条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与拆迁责任单位、项目法人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市城建重点办负责制定,报领导组批准后公布。
第七十四条对拆迁责任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工期、安全等);按计划或提前开工,并按期完成;严格执行预算,资金使用合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等;未出现群体上访告状事件。
第七十五条对项目法人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工期、安全、质量等);列入年度新开工的重点工程按计划或提前开工,并按工期竣工或提前竣工,申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预算,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合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质量安全管理,所实施的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等。
第七十六条拆迁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在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时,凡出现下列一种情况一经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评优考核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二)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三)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和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
第七十七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领导组对被评为先进的拆迁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劳动竞赛记功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八条对为重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市城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奖牌;对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报请省颁发“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第七十九条奖励金额由领导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主要奖励参加建设的有关人员,具体分配方案由拆迁责任单位或项目法人确定。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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