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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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文物大市,现存各类不可移动文物5538处,馆藏文物28万余件,各级各类国有、民办博物馆20余家。丰厚的文物资源是我市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同时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各地、各部门要从延续民族生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把全市文物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
二、依法构建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县、乡(镇)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县、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提出的文物工作“五纳入”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要为无单位(或人员)占用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有防盗任务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配备常驻管理员或保护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文物保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的作用,大力发展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督促各村委会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逐级签定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并将文物工作纳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各部门依法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要做好财政资金投入的文物维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社会资金维修保护文物的监督、检查、指导以及对博物馆等其他业务工作的监管工作;要切实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强化队伍建设,建立文博工作人员特别是常驻管理员和保护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逐步提升全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审批等环节,要与文物主管部门沟通、配合,项目建设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要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事,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开放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设立派出所、警务室,依法打击盗窃、盗掘以及其他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经营活动秩序。
各级宗教、民政、园林、教育、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本行业内占用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有监管责任,应督促其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落实“责任全覆盖”,建立文物保护“末端守护”队伍
不可移动文物的专设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使用单位(或所有人、使用人)、文物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是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安全的责任主体,上述相关单位的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或所有人、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
专设的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或使用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设立文物安全保卫部门和消防组织,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未成立保护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要依法履行维修、保养和安全防护的责任;对无单位(或人员)占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当地村委会(社区)要明确责任人,加强文物巡查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及环境清理工作,发现险情及盗窃、破坏情况,及时向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配备保护员的,县文物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履行职责,实现责任的全覆盖。
三、完善文物安全管理体系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实际,出台相应的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提出目标、要求,明确安全责任,构建文物安全责任网络。
文物所在地村委会要制定文物保护的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文物的社会约束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负有的文物保护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具体责任。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制定完善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工程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文物保护研究的专业机构,创新文物安全管理机制,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
(二)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两级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打击文物犯罪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打击文物犯罪、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提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等文物安全事宜。
(三)明确保护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要依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文物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受损、塌毁、被盗和流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文物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文物保护经费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文物工作自身规律,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完善资金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新时期文物事业发展需求的资金投入机制。一是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政府要按照3至5年实现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无重大险情以及确保文物安全的其他需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量的大小,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要积极探索多元投入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三是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申报、使用、监管、审计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强化博物馆建设、管理力度
博物馆是展示地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需求,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基地。县级政府要要切实提高对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博物馆建设,改善基础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性、地域文化特色的博物馆;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并制定支持博物馆发展的措施;积极引导博物馆开展与省、市、周边县之间的馆际交流,引进多种类型的展览,进一步提升博物馆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
六、拓宽文物合理利用渠道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把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相结合,与当地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文
环境改善相结合,深入挖掘文物自身潜力,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文物展示、文化交流平台,积极探索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渠道,科学设计文物合理利用的方式、手段和目标,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品、文物出版物、文物社会服务等文博产业,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转化为服务现实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的竞争优势,将文物保护成果提供给全社会共享,从而实现文物资源的永续利用。
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我市是文物大市,现存各类古建筑3800余处,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共672处。经核查,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保存较好的有228处,正在维修的有11处,存在险情的有433处(市级以上有45处),整体保存状况堪忧,亟待实施抢险维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少干预”的原则,对险情较重、价值较高的古建筑及时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排除古建筑险情,确保文物安全。计划用3至5年时间,全面排除市级以上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力争基本消除重要县保单位和未公布为保护单位而价值较大的古建筑的重大险情。
二、建立投入机制,落实资金保障
(一)市级文物保护资金
为做好我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财政将文物抢救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使用原则
市级文物保护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补助市级,撬动县级,抢险省级以上”的方式使用,优先考虑时代较早、价值较高且险情较重不及时维修有坍塌危险的古建筑抢险保护工程。
2.使用方式
(1)国、省保单位
国、省保单位的维修工程应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补助经费支持。对因突发性的较大险情而实施的抢险工程市级文物保护资金给予一定补助,以便及时抢险。
(2)市保单位
市保单位抢险、维修经费可申请由市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
(3)县保和未定级单位
县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维修经费主要由县级自筹。市级文物保护资金对重要县保单位和重要未定级单位中的重要建筑抢救维修工程可给予一定补助。
(二)落实县级保护资金
各县(区、市)政府要将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抢险维修规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将古建筑抢救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资金补助的项目要落实配套经费,确保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三)社会资金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使用社会资金进行的古建筑修缮工程要遵守《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要求,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程序合法、质量合格的工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制定古建筑抢救保护计划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建筑的保存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古建筑抢救保护项目库。各县政府要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做好修缮保护工程立项和设计方案编制等项目储备工作。
(二)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1.项目申报
针对国省保单位出现的突发性较大险情且工程费用大的抢险工程可申请市级文物补助经费,国保单位抢险方案需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省保单位抢险方案须经市文化局批准。市保单位抢救保护工程须经市文化局立项方可进行项目申报。重要县保及重要未定级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在完成修缮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审核
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维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年度抢救维修项目。
3.资金拨付
市文化局协同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维修项目和补助经费,完成资金下拨工作。
(三)工程管理
1.工程实施前,各县(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程序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确定有相应文物保护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工程,并依法做好工程开工审批工作,市保单位开工审批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工程实施期间,县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管理,完善资金使用制度,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职,落实工地安全责任,组织开展工程阶段性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级补助经费使用,指导工程参建各方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古建筑抢救保护工程顺利开展。
3.工程结束后,县文物主管部门要委托专业机构做好工程经费审计工作;组织做好县保单位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抢救保护工程验收工作。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县文物部门要报请上级文物部门组织进行验收;使用市级补助经费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未定级单位)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验收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我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附件: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附件:
晋中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审核、确定全市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项目;
2.落实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3.督促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机构、修缮经费、人员等问题;
4.协调解决全市古建筑抢救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会议议题,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2.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按计划实施全市文物保护工程;
3.拟定市级补助的古建筑年度修缮工作计划、经费概算和经费使用计划;
4.组织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申报、审核、任务下达及工程实施中的管理、检查、指导;
5.负责统计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并编发工作简报;
6.负责与上级领导、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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