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临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临汾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2009年要举全市之力,进一步加快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步伐,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全党动员,全民参与,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在全市继续大力推进蓝天碧水工程,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临汾市区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30天以上,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到2.0以下,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其余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汾河临汾段水体主要污染物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浓度比入境断面浓度下降15%以上,其他流域未达标地面水体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20%以上;全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控制在9.44万吨以下,减排0.35万吨以上;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9万吨以下,减排0.14万吨以上;各县(市、区)在2008年的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3.6%以上,化学需氧量削减4%以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扩大城市及周边的绿地面积,市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

三、主要任务

围绕年度工作目标,2009年,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居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四个方面工作,坚决完成25项工作任务:

1、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市建设局组织临汾市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增设脱氮设备,并对处理池实施全封闭,日处理3万吨中水回用工程进水调试;将市区西关大桥西北侧、滨河管理处未经处理直排汾河的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满负荷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净水厂外排石灰水要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9月底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并投入运行;侯马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确保满负荷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襄汾污水处理厂,要立即完成整改投入正常运行,实际进水水量达到应接纳水量的60%,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洪洞、霍州、古县、汾西污水处理厂,7月底前建成,8月底前完成调试投入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临汾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4万吨/日)、蒲县、翼城、曲沃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建成,10月底前完成调试投入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乡宁、安泽、浮山、隰县、永和、大宁、吉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建成,具备进水调试条件。

所有建成及在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进出口水量、水质监测计量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设计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要建成中控系统。

2、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实现无害化处理

临汾市、侯马市、吉县、古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要加强各处理工段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保证垃圾处理率达到85%以上;霍州、洪洞、襄汾、曲沃、翼城、蒲县,10月底前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其余县年底前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市建设局要在年底前完成临汾市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工程主体建设;在医疗垃圾处理厂未建成之前,各县(市、区)要确保现有医疗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发生污染事故。

3、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增加集中供热面积

市建设局组织临汾热力有限公司进一步改进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烟尘达标排放;加快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供热项目建设;尧都区建成2×90吨集中供热锅炉。新增供热设施10月底前要投入试运行,市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

加快集中供热建设步伐,平川县(市)城区热化率力争达到50%以上;山区县城区热化率达到30%以上。

4、实施天然气利用和煤气扩户工程,提高气化率

尧都、襄汾、侯马、曲沃、翼城县和市发改委要加快实施天然气工程项目,使天然气工程尽快服务于洪洞美的集团30万吨精密铸造、侯马旺旺食品、霍州耐火材料等新型产业集群和180万居民及公共福利用户;市建设局要继续实施煤气扩户工程,10月底前市区新增居民煤气用户5000户;年底前市区气化率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平川县(市)城区气化率要达到65%以上,山区县要达到40%以上。

5、采取强力措施,集中整治分散采暖锅炉及营业性炉灶

尧都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针对市区内分散供热锅炉不能稳定达标以及营业性炉灶清洁燃料推广利用慢的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9月底前,所有分散供热锅炉要完成脱硫除尘设施的改进完善,取暖期间一律燃用低硫低灰份的优质煤;市区内所有茶浴炉、食堂大灶及其他营业性炉灶,强制改用煤气、石油液化气、电能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原煤;营业性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6、继续开展“城中村”、“城周村”整治,减轻煤烟污染

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优先支持城中村、城周村的整治。尧都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要在城中村中继续推广燃气锅炉,在城周村大力推广使用型煤、低硫无烟煤、电能等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城周村,要实施联片取暖或集中供热。

7、加强建筑施工监管,防止扬尘污染

市建设局要对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封闭作业,渣土及物料运输采取封闭措施,进入建筑工地车辆要清洁消尘,防止市区道路污染。环保部门要对市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的临时性炉灶加强监管,禁烧原煤;对不采取环保措施以原煤、木材为燃料敞口熬制沥青的污染环境行为,要从严处罚。

8、整治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扰民

环保部门要加强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噪声监管,对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施工的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强营业场所和交通噪声的监管,对在医疗、文教科研单位、党政机关或居民住宅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市区范围内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机动车辆及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的特种车辆,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9、加强机动车环检管理,减轻尾气污染

市环保局要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逐步推行不达标车辆强制维修保养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执行先环检后安检制度,将尾气是否达标纳入路检内容;市发改委、市经委要大力推广机动车辆清洁燃料,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

10、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

尧都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城市规划区内要做到非硬化即绿化,使市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要按照省级园林城市的指标要求,加快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步伐。

11、加强市区及周边工业企业的监管

尧都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底前要完成华翔互兴、华翔同创铸造有限公司搬迁工作;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要建成全厂工业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并投入运行;市国资委要抓紧临汾造纸厂破产的后续工作,7月底前完成破产并实施关闭。

市发改、环保、经委、国土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城市发展规划,禁止在市区规划范围内新上或改扩建“两高一资”项目。尧都区、市环保局、市经委要加强市区周边现有工业企业的监管,对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设施、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产业淘汰和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对市区周边的焦化、冶炼、化工、建材、铸造等重污染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提高治理标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7月底前,完成市区及周边所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建设并联网,对超标排污的依法重处。

12、加强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霍州、洪洞、尧都区、襄汾、曲沃、侯马要落实《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方案》,全面实施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彻底取缔破坏汾河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取缔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水体的污染企业和污染项目,全面规范汾河沿线排污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落实汾河流域工业企业分类处置要求,全面实施流域内排水企业的搬迁与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

启动实施临汾市汾河城区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年底前完成河道清淤和污水暗涵等工程。

13、继续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各县(市、区)、市经委要继续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提升发展质量、缓解结构性污染、削减污染负荷的有效措施。10月底前淘汰跳汰机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洗煤厂。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继续对环保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及设施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为优势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14、巩固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成果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检查工作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或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

所有保留的焦化企业必须实现焦炉煤气全脱硫,供城市煤气的实现精脱硫,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发现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当月焦炭生产排污费按无此设施收费系数的1至3倍核定、征收;所有保留的冶炼企业要完成烧结机脱硫治理,逾期未完工、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一律停产治理;1万吨以下的再生纸生产企业全部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否则予以关闭;所有燃煤电厂要进一步实施烟尘治理改造,确保烟尘排放浓度达到50mg/m3以下,烟气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要达到95%以上;煤炭企业要完成矿井水的集中处理,实现综合利用;化工、酿造、洗煤等涉水行业要对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工艺废水零排放。1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各县(市、区),市经委、市环保局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把促进清洁生产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继续抓好煤炭、焦化、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推进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落实,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实现节能减排。年底前,焦化、冶炼、电力、化工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90%。

16、积极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市环保局要加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引导和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发展高新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企业间原料与废物的循环利用。9月底前尧都、霍州、洪洞、曲沃、翼城等县(市、区)要分别完成至少1个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17、加强固废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要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年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3%;要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运行月报制度,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无害化处理,建立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利用单位档案,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防止形成二次污染。

18、强化辐射安全与臭氧层消耗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辐射环境监管,配备辐射环境巡测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杜绝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保护臭氧层的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政策法规,开展对相关企业日常的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行为。

市环保局要加强辐射安全监测,建立放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回收管理机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必要用途使用和原料使用进行登记和管理。

19、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汇总、综合分析和进一步审核工作,建设污染源普查动态数据库,做好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认真完成技术报告的编写和普查档案的整理归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评比。

20、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

各县(市、区)要立即彻底拆除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及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开展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8月底前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垃圾处理场所、矿山开发等对水源地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水源地周边道路监管,在途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交通干线设置警示牌,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对饮用水源构成安全隐患的车辆要绕道行驶,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21、加强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

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的安全保障工作,年底前要完成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22、建立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城市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饮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年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处置演练。

23、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

市环保局继续组织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等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8月底前完成《临汾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年底前创建4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40个生态村、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企业、3个生态示范矿井。

各县(市、区)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通过专家评审并组织实施。

2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涉及矿山开采的县(市、区),要全面启动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市环保局和涉煤县(市、区)7月底前编制完成《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年底前,涉煤县至少完成1个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全市煤矿企业年底前编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25、加强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要全面加强农村环境监管,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坚决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市环保局要以创建环保示范村为载体,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鼓励农村地区使用型煤、石油液化气、电能等清洁燃料,推动和扶持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年底前力争创建2个环保示范村。

市农业局、科技局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工作力度,积极引进高新农业发展技术,大力推广优质环保的化肥、农药、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减轻土壤污染;充分利用秸杆、粪便等可利用资源,进行制气、发电,减轻煤烟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行政问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安排,亲自检查,亲自落实。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治理任务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高频率、大密度地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推进“蓝天碧水”工程情况进行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推动各项工作。要广泛宣传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环保科学知识,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激发群众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为环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典型;对工作组织不力,消极落后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市政府定期召开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汇报,具体部署安排,实行环保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牵头组织环保、发改、经委、城建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严格按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的要求,定期对环境整治工作的质量、进度进行跟踪督查,督查结果要公开通报。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环境治理主力军作用。要认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对环境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从严处罚,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

(五)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为确保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蓝天碧水”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要加大环保投入,克服困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大力吸收社会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争取和用好国债资金、环补资金、可持续发展资金,积极利用银行贷款,为各项环保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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