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函〔2012〕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及《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杨治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延峰市长助理、煤炭工业局局长

范春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二、复工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各县(市、区)工作

1.落实“五人监管小组”编制,由县(市、区)政府选聘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采煤、矿建、机电、通风与安全、地测防治水专业人员各一人组成。

2.煤矿采掘计划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在采掘区域瓦斯、水文、采空区、火区等情况查清的前提下,采掘工程图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生产矿井采掘计划安排到2013年底;建设矿井编制工程施工计划;持证改造矿井编制建设工程计划和生产区采掘计划。

3.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二)主体、煤矿工作

1.煤矿企业建立以煤矿为基础、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经营体制机制,保证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

2.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

3.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新开办或兼并重组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的不能复工复产。

4.煤矿防治水工作机构、制度、人员、设备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类型为复杂以上的矿井要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备案。

5.建设矿井必须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一期、二期、三期工程顺序施工。清理挂靠资质的施工和监理队伍,严格执行建设矿井“双带班”制度。

三、验收程序

(一)煤矿企业要针对主体企业、县、市检查的实际情况制订整改方案,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

(二)省级督查结束后,煤矿企业要认真制订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始整顿。

(三)煤矿整顿结束后,由主体企业预验,预验合格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经县(市、区)煤炭局局长、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不在岗的由书记)签字后报市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四)市验收组分片逐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时,优先考虑煤矿安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四、相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煤矿企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并监督煤矿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保证验收质量,对在清理整顿期间发现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本通知与临政办发〔2012〕16号相关规定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标准及现场验收表

2.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3.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4.山西省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验收表

5.煤矿复工复产前提条件检查表

6.矿井防治水工作检查验收表

7.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县级)

8.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县级)

9.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市级)

10.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市级)

http://xxgk.linfen.gov.cn/LF00100/LF00101/contents/9161/18297.html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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