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2012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2〕16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2012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6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煤炭工业局拟定的《2012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2012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煤炭局牵头,煤监、国土、工会、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及《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省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验收表》附后。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定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主体企业,主体审核后,报县(市、区)煤炭局申请批复。

(二)县(市、区)煤炭局批复后,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验收表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由主体企业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

(三)县(市、区)煤炭部门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县煤炭局局长、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报市煤炭局。

(四)市煤炭局接到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出现一个不合格矿井的,该矿所在县(市、区)本次上报所有矿井全部重新整顿。抽查合格的本批次煤矿由市煤炭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下发复工复产通知。

(五)前提条件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体企业实现“五到位”,煤矿企业达到“十要求”;技术力量配备人数具体要求:30—45万吨/年矿井不少于20人;60—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3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50人;

(2)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省级最低标准(以上报市煤炭局为准);

(3)生产矿井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以上报市煤炭局为准);

(4)生产矿井通过通风能力核定(以上报市煤炭局为准);

(5)生产矿井“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按规定建成并通过验收;

(6)生产矿井上年度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建设矿井进行瓦斯预测(以上报市煤炭局为准);揭露煤层的按规定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验收;

(7)生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经县煤炭局审批,并报市煤炭局备案;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8)2012年度采掘计划经过县煤炭局审批;

(9)煤矿“六长”经县煤炭局考核任命,并在市煤炭局备案;

(10)煤矿从业人员素质达到准入标准,并且符合煤矿用工规定;

(11)必须准确提供矿井水文地质、相邻周边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且制定和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12)按合法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或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及进行承包、转包。

(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的;

(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2、生产矿井

(1)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够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行政部门建档登记的;

(11)按照分类监管公布为C类矿井未整改完毕的;

(12)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13)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

(14)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四、工作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企业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扎实的开展安全“五无”活动,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2、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煤矿企业复工整顿方案,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及火工品,并监督落实。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

3、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企业整顿、分级负责、分类验收、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要求,坚持“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要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组织验收,严把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

附件:

1、临汾市煤炭局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

2、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3、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4、山西省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验收表

5、煤矿复工复产前提条件检查表

6、煤矿复工验收否决条件检查表

7、煤矿复产验收否决条件检查表

8、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县级)

9、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县级)

10、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市级)

11、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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