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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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
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目标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离石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配合和协助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市规划区及辖区重要目标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
第六条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所有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章人防工程审批
第七条依据有关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严格执行联合审批制度,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相关部门对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的联合审批,负责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文书并备案。
第八条发改委在审批、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对依法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将工程建设费列入投资计划;对因法定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将易地建设费列入投资计划。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及时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或者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章人防工程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人防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确需要更改设计的,应当经出具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防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业务。
第四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接受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文件资料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方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分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人防工程综合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验收结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整改并组织复验;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无法补救的,建设单位须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将人防工程建设和验收等相关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图不按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规范标准设计但尚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对于建设项目施工图不按要求设计已经开工建设但尚可整改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于建设项目施工图不按要求设计已经开工建设且无法整改的,责令建设单位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要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列入行政监察范围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吕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吕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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