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既有建筑物整治及楼顶装饰资金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既有建筑物整治及楼顶装饰资金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既有建筑物整治及楼顶装饰资金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市区“三项整治”街道装饰工作已进入后期攻坚阶段,为了确保装饰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现就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资金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临街既有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资金由财政评审后拨付解决。
2、临街既有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资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评审后拨付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补贴40%;其它事业单位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补贴80%;
3、企业和私营业主的既有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资金由企业和私营业主自行解决。
4、条管单位的资金自行解决;困难企业、特殊情况,报市政府研究。
5、对涉及到原产权单位所属的家属区的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补偿,参照本通知一、二、三条规定办理。
二、补贴程序
1、组织验收和工程量核定。各单位申请,由市建设局牵头,市“三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对属于财政补贴的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相关资料审核和工程实体验收。
2、财政评审。各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基本评审资料:
⑴样板街区(永宁中、西路及周边)建筑。须提供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书、各方签字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单、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的决算书。
⑵主次街道及其他街区建筑。须提供建筑物整治或楼顶装饰效果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文本、施工合同书、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的决算书。
3、财政拨款。有关拨款程序,按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决算编制说明
2、市区既有建筑物整治资金补贴情况统计表
3、市区既有建筑物加顶装饰资金补贴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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