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日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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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准确的投资统计,对于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统计工作的通知》(晋统字[2009]8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工程项目统计原则,加强和规范全市省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三四三”重点工程项目的跟踪监测统计工作,切实做到应统尽统、数据协调,确保全市投资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协调建设单位,将所有重点工程项目投资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统计报表要统一口径,以项目为起报单位,依照项目不可分割原则、在地原则和工作量原则,扎实做好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工作。项目永久性工程尚未开始施三,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以及路、水、电等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并且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作为筹建项目进行统计。设备投资要求是在本报告期设备已经运抵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并且开始安装时才能进行统计。单个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报表,按项目属地原则,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和重点办报表;打捆、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每月将项目的投资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市统计部门和重点办。
二、进一步规范数据资料来源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指导协调建设单位,进一步规范统一投资统计数据资料来源渠道,避免数出多门,切实从数据源头上保证项目单位报送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和一致性,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必须由项目单位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报送统计部门、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投资统计数据,必须有项目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确保投资数据应统尽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培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进行统许,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投资统计数据,要确保投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到数出有据、不重不漏、应统尽统,保证投资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对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省属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沟通和对接重点工程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如发现投资统计数据存在差异,要共同与项目单位进行查询核对,确保投资统计数据科学准确。
五、重视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投资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基层统计力量,要及时设立项目单位统计机构,确定一名统计负责人和1—2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项目投资统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总投资达l亿元以上项目,必须配备1台电脑,用来固定资产投资联网直报,以便监测和跟踪项目。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好投资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投资统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六、强化统计数据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数据质量。市重点办和市统计局将组成重点工程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专项督察调研组,随时抽查各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特别是对重点工程投资完成额大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县(市、区),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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