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朔政发〔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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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意见
朔政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我市“两宜”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和就业惠民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
(一)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宜”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但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相对落后,实现强市富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创业是富民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才能为加快发展确保稳定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人民提供富裕充实的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是市委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重要战略思想,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五大惠民工程”,推进和谐朔州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实现“两宜”目标,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宽创业领域,优化创业环境,充分释放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推动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朔州。
(三)目标任务。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培养更多的创业者,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逐步将就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创业就业上来。2009年上半年,全市要建成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2010年底前市、县区均要建成1—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创业培训人数新增1000人,创业成功率达到80%,创业就业人数年递增4000人。
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一)培育创业主体。鼓励支持所有社会成员利用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种扶持政策进行自主创业。重点扶持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给予3年的扶持期,在扶持期内可凭证享受工商登记、政府就业培训和小额信贷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做到人尽其才。辞职人员按有关政策发放辞职金。辞职人员如重新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除去《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五种不得辞职的情形外)。积极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一次性离岗时间一般为3-5年,离岗期间,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3-5年内期满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要求回原单位的,可参与竞聘上岗,继续创业的,可续约,也可按辞职办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创业,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支持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结合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外部力量到朔州创业,鼓励外出人员返乡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境外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市外、境外劳务输出。
(二)培养造就创业型人才。积极发现、吸引、培养、激励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创业型人才,对现有人才二次创业、海外人才和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服务支持。组织部门定期开展“创业人才奖”评选活动,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大对创业型人才的培养,要专门设置创业课程,安排一定学时,培养学生创业能力。
(三)拓宽创业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平等进入;凡是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大胆进入。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不限领域、规模和速度,鼓励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通过竞标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力、电信、城建、环保等各项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建设,参与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和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建设,形成各类创业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做好产业规划、协调、指导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乡各类现有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市场等,加快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形成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创业基地的科技孵化作用、就业促进作用和创业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带动辖区内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四)完善创业政策。除特殊行业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和经营场地证明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放开行业从业的前置许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方面设定的审批项目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兼营法定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核发经营其他项目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增加前置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并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缴纳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搭建公平竞争平台。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来投资者和本土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民营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平等享受国债项目立项、出口退税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实行税费优惠。给予所有创业者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市属行政性收费先征后返,市属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凡符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及晋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优惠。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优化创业服务。建立健全以信息、技术、市场、政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支持服务体系。以政府网为基础,联合市内各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信息。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内的交流合作,协调和保障行业利益。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产权交易、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开展创业项目论证、评估工作,为创业者和创业培训教师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六)加大创业信贷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贷款担保基金,按照晋政发〔2008〕22号文件精神,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担保基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县区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300—500万元,用于扶持创业的需要。要推行重点中小企业和重点自主创业人员贷款财政贴息制度,按照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的人员,因提高利率增加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25%)。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各县区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要求,创新贷款模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对当地没有受托担保机构的,可采取“担保基金连接担保”的方式;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有条件的县区可实行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经办银行统一贷款,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还贷的“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的贷款模式;对一些大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采取由商场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贷款额度授信的“捆绑式”贷款模式。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完善信用社区认定制度。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对象,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手续。降低抵押资产的评估收费,延长抵押资产的评估时效。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兴业。扶持发展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各种民间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提高企业守法信用透明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支持创业人数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对各县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每年全市要自上而下逐级对政府完成上述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及时督促各地工作进度。要制订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制度。坚持城乡就业一体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中央、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劳动力等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同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及相关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加强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按照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对地方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上级财政将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四)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2009年底前,各县区都要在城区或工业集聚区建立与创业就业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与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完善信息发布制度,2010年在市、县(区)、乡(镇、办)、社区(行政村)四级全部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五)加快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县(区)、乡(镇、办)、社区(行政村)都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包括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备案、职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垂直管理。要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前,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六)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县级以上所属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的随军干部家属、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2009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换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改居未就业人员中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凭《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八)为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各地要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1/3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要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在认定后一个月内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并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要比照零就业家庭的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促进创业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突出抓好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再就业培训,以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退伍兵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打算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转移培训,以已就业劳动力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以培育小老板为对象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提供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提供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按晋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服务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推进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创业精神。宣传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以创业在朔州为主题的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重大意义,大张旗鼓地宣传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创业典型,大力弘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破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大力弘扬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拼搏精神,坚决破除怕苦畏难的消极思想;大力弘扬勇创一流、永不自满的进取精神,坚决破除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的小农思想;大力弘扬敢为人先、敢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坚决破除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保守思想;大力弘扬勇于实践、讲求实效的实干精神,坚决破除坐而论道、夸夸其谈的漂浮思想;大力弘扬创业至上、致富光荣的企业家精神,坚决破除重官轻商的官本位思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时代风尚,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改、善待他人的社会氛围,使想创业、敢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
(二)加强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全面创新。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提高行政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帮助投资者、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政务公开制、首位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六公开”,不断完善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三)规范执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涉企案件优先审理、限时办结。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加强投诉中心建设,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投资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门联动。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宜”目标的重要举措,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创业就业惠民工程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就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发改、劳动保障、财政、人行、国税、地税、工商、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抓紧制订支持推动全民创业就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创业培训人数、创业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作为考核创业就业工程的任务指标。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通报各县区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统一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从而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把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加快实现“两宜”目标。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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