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11〕117号
颁布日期:2011-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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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朔州转型跨越发展步伐,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调动和提高重点建设单位和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构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前期预备项目的储备、准入、落地、建设、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县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和准入标准

第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骨干工程;

(二)能够带动产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大项目;

(三)引领科技创新,工艺技术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重大的社会发展项目;

(五)国家、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申请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设施项目

1.国家和省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其他社会投资的铁路项目;

2.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3.大水网项目、水库建设项目等水利工程。

(二)工业类项目

规模以上工业结构调整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装备制造项目。

(三)电力类项目

火力发电、煤矸石或热电联产电厂建设项目。

(四)煤炭类项目

大型矿井建设项目。

(五)新兴产业项目

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

(六)公益项目

1.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及其他民生类公益性项目;

2.保障性住房项目、电力城网和农网改造项目作为打捆项目整体列为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纳入省重点工程的工业类新建和扩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未纳入省重点工程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上年度未建成投用的续建项目,以及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工程预备项目。

第八条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年初筛选确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社会群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要进行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凡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享受省优惠政策;凡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享受市优惠政策。

第九条凡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文件;

(三)项目规划、环评、设计、招投标、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作调整。对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但未列入年度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可参照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不做统计监测,不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县(区)重点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的储备、签约、落地和建设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储备工作,市经信委、重点办配合;市商务局负责签约工作、招商责任落实和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及开发区,并向市重点办通报签约及进展情况;市发改委、重点办负责项目落地、任务分解和考核评比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市重点办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协调牵头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县区和开发区比照执行。

第十三条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可进入省重点工程行政审批中心“绿色通道”,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可进入市重点工程联合报批的“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实行限时办结,加快审批核准和备案,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可申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市、县(区)发改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实行备案制。发改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核准招标方案,同时牵头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稽察工作。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要建立健全区县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联动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重点工程项目领导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全面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对口设置相应的协调管理和推进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四大班子领导联系指导重点工程的制度,明确督办领导和联络人,一包到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逐级问责,推进项目如期按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储备、跟踪服务机制和督查制度,按月掌握工程建设进度,积极搞好项目自查,配合国家、省、市做好专项督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制定详实的解决方案,及时主动上报并督促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并帮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工程监测的通知》(朔统发〔2011〕19号)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含落地)统计月报制度,指定专职统计员负责重点工程项目进度统计汇总上报。各县区发改部门、开发区和驻朔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市县项目单位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办报送上月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统计信息,必要时做出书面补充说明。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按《统计法》依法通报,责令整改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按月对重点工程进行调度,掌握省、市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季通报考核排队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列入专项督办计划,下发督查建议书和督办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点工程现场观摩检查制度,每半年举行一次,分片检查,现场点评,分析总结,评比表彰。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储备库建设,构建项目储备、前期准备、落地、开工、建设、完工投运的衔接机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开展重点工程建设宣传,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简报制度,及时通报和反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重点工程推进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的报道,对违法拦工滋事、行政不作为等影响工程进展的事件要予以曝光。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和开发区设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工程项目库建设、包装策划、前期准备费用、推进宣传和年终奖励。

第二十九条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按季排队公布、年度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对象为:

(一)承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具体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投资的项目法人;

(三)负责服务和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为推动各项重点工程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进度,对在各奖项中成绩优异的县区(含开发区),服务和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的优秀单位,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表彰奖励的考核评比办法:

(一)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评比,分类设奖,每个奖项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前三名受奖。

1.考评重点项目落地率(市发改委提供数据);

2.考评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完成额(含跨地区项目,市重点办提供数据);

3.考评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完成率(含跨地区项目,市重点办提供数据);

4.考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市统计局提供数据);

5.考评服务业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提供数据)。

(二)对突出贡献的项目法人考核评比,分为两个奖项类,对省、市重点工程投资完成额和完成率综合考评的各前十名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市重点办提供数据)。

(三)对服务和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考核评比,由市发改委、市重点办提出拟表彰名单。

全年整体考核评比拟选受奖名单,由分管市长召集相关部门初选审核后,报经市重点工程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筹措解决,按财政相关规定,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四条对各项考核指标排在后两位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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