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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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任务指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1-2012年完成1014个建制村、6790公里农村街巷硬化任务,总投资12.4060亿元。其中2011年完成535个建制村、3177公里、投资5.84亿元;2012年完成479个建制村、3613公里、投资6.566亿元。
前一阶段新农村建设中已实施街巷硬化、但政府补助标准较低或硬化路面目前已损坏的,原则上在全市农村街巷硬化实现全覆盖后再作统筹安排;特别困难的建制村,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配解决;5年内计划整村移民搬迁、列入城中村改造的建制村和通户道中没有路基、不在集中成片住户区、修建成本远远大于搬迁成本等不具备硬化条件的户道,不纳入本次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范围。
二、工作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农委等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并做好工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发改局完成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市、县两级工程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筹措,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及时将省、市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需要出具相关环保手续;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工程宣传报道及舆论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
三、资金筹措
农村街道按每公里造价20万元、巷道户道按每公里造价10万元测算,两年总投资约12.4060亿元。除939万元巷道、通户道人工费用外,其余12.3121亿元建设资金由省统一贷款,按6:3:1比例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还贷。
市财政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开工后拨付50%,施工任务过半时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村,按照公开高效原则组织招标,工程建设过程事前公布、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确保推进速度,依法规范建设。
(二)工程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施工、统一验收“五统一”办法,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三)施工过程中要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四)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工程管理,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村级干部个人承包、转包、分包等不正之风,把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成廉政工程。
对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省、市政府将予以奖励;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执行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外,予以相应处罚。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领导组。按照“覆盖面广、标准适中、规范运作、节约资金”要求,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郭德魁(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任晓峰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孟德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瑮(市发改委主任)
尤天拴(市农委主任)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戴天(市审计局局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陈向阳(小店区区长)
刘文华(迎泽区区长)
李浓(杏花岭区区长)
白玉明(尖草坪区区长)
王立刚(万柏林区区长)
冯霞(晋源区区长)
韩良会(古交市市长)
张强(清徐县县长)
吕荣(阳曲县县长)
张磊(娄烦县县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主任:郭德魁(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建刚(兼)
成员:任建忠(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世瑛(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志鸿(市农委副主任)
杨桂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贾全福(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李贵生(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孙占良(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振鹏(小店区副区长)
王国栋(迎泽区副区长)
梁勇(杏花岭区副区长)
李崇斗(尖草坪区副区长)
孙泉(万柏林区副区长)
姜保牛(晋源区副区长)
刘勇刚(古交市副市长)
李凤梅(清徐县副县长)
杜小灵(阳曲县副县长)
赵生魁(娄烦县副县长)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
附件:2011-2012年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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