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目标

通过整顿,遏制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行为,使我市加油站建设规范,布局合理,经营有序,为培育建设现代化成品油销售服务网络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整顿内容和方法

(一)未经商务、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建设的加油站,不符合国家及省加油站设置要求(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县乡道路每百公里20个),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查封关停,停止其建设经营行为。

(二)符合国家及省加油站设置要求,但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经依法处罚,对已列入《太原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按照《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未列入规划的加油站,按程序列入当地“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内部加油站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内部加油站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四)严厉打击“黑油罐车”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擅自在路边进行成品油销售加油,从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土炼油厂非法购买成品油、购买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成品油进行销售,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擅自经营成品油,无证或证照不全运输和经营成品油等非法经营行为。

三、整顿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和无牌无证和证照不全、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或销售的“黑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

(二)处理实施阶段。限令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业主按照有关部门下达的处理意见通知书拆除加油设施设备。拒不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总结检查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市整顿领导组对各县(市、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全市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准备迎接省检查。

四、整顿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整顿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喜顺(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李云竹(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梁世斌(市商务局纪委书记)

闫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武世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邵社教(市城乡规划局总工程师)

王清河(市住建委副主任)

梁建中(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高海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乃俊(市质监局副局长)

任建国(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和成(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贺卫东(市地税局副局长)

郝孝智(市气象局副局长)

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赵喜顺(兼),副主任:李云竹(兼)。

(二)明确部门责任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新建油库和加油站规划确认;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违规建设和经营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处罚;会同市监察局对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做好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监察部门: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追究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抽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整顿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彻底取缔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

国土部门:查处加油站违法占地行为,对违法违规用地建设的加油站依法进行处理。

规划建设部门:协同商务部门制定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加油站依据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环保部门:负责加油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加油站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成品油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证照不全车辆运输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格路产路权管理,严肃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内非法建设加油站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条件审查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降低安全标准的加油站,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加油站,配合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整顿中发现的未经安监部门安全设立审批的加油站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配合成品油经营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开展对无证无照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环节掺杂使假、经销劣质、走私成品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性能、计量检定、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缺秤短量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对被清理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税收问题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加油站,依法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气象部门:对新建加油站的防雷装置进行图纸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已建成加油站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经信电力部门: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停止供电。

(三)严格责任追究。整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经整顿成品油市场问题仍然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将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妥善处理违规问题。一是根据《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加油站设置要求,拆除对象按照每百公里加油站总量确定;二是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新增设规划点优先安排被拆除加油站和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拆除搬迁加油站,尽可能减少被拆除加油站损失;三是对已拆除加油设施设备的加油站,各有关部门尽可能为其改变用途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法律法规和加油站行业准入、经营、用地、建设、安全、质量、计量等规章制度,为整顿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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