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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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市国土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山西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张占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邢建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崔学锋(市住建委总工)
杜成元(市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和专家组。
办公室主任:张占军(兼)
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领导组成员单位推荐相关专家组成。
市验收领导组负责全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研究相关政策,解决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验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单项任务市级验收,并出具市级书面验收报告。市住建委负责避让搬迁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级验收;市水务局负责新水源地建设工程市级验收;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旧村土地恢复耕地或林地工程市级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审核。
二、验收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在自查自验合格基础上,向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附验收合格报告和相关资料两套);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接县(市、区)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审计结束后通知市级验收责任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市级验收结果报省农灾办备查。
三、验收依据
(一)省、市农灾办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省、市农灾办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等;
(三)山西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四)有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
(五)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六)各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七)项目施工设计、竣工报告、监理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质检报告等。
四、时间安排
村庄避让搬迁、房屋修缮、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项目:4月底前完成县(市、区)自查自验工作,5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旧村土地恢复耕地或林地项目:11月底前完成县(市、区)自查自验工作,12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市验收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验收,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县(市、区)要做好验收通过项目资料存档工作,于市级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农灾办(2套),同时做好接待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抽查准备工作。
(四)对验收合格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指定项目管理维护单位,避免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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